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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位於臺北市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開發單位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時,其「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除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附件二辦理,應再增加「是否位於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範圍」之調查,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布日期

    104-08-08

    發文字號

    北市環秘(一)字第10435388501號

    依據

    一、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50條。二、104年7月27日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55次會議決議辦理。

    刊登日期

    104-08-08

    登載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