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體育局鄭局長芳梵宣誓典禮。
主席致詞:
體育局鄭局長芳梵是自基層做起,從臺北體育學院的助教升任院長,再擔任臺北市立大學副校長,長期以來積極參與本市體育活動,對相關業務均非常熟悉。此次將借助其學術與實務方面的經驗,舉辦臺灣最重要的大型活動-2017臺北世大運,感謝鄭局長願擔負此艱鉅任務。
貳、頒(獻)獎
一、頒獎
(一)頒發邱前參事大展一等服務獎章。
(二)表揚本市105年北北基桃聯合災害防救演習地震避難疏散演練各分組特優單位。
(三)感謝工務局所屬機關之開口合約廠商協助105年尼伯特颱風本府支援臺東縣政府災害搶救及災後復原工作。
(四)表揚本府警察局偵破第一銀行ATM遭盜領案有功人員。
二、獻獎
(一)公園處「前山公園更新工程」榮獲「2016國家卓越建設獎」卓越獎。
(二)本府榮獲行政院104年度「推動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4G)基地臺」績優機關地方組建置績效第1名。
主席致詞:
(一)邱前參事大展已從本府退休,其曾任世大運副執行長,為世大運整體財務管理付出甚多,功勞甚大,在此表達感謝,並予以祝福。
(二)今日最重要的是表揚警察局同仁偵破行騙多國的國際詐騙集團。首先感謝宋警官於家族渡假期間仍保持主動、積極與機靈的態度,不因休假而不管事情,進而發現、通報逮捕一銀盜領案主嫌,本人當晚特別向警察局邱局長表達稱讚之意。依警察局統計數據,本市重大暴力犯罪日漸減少,但是智慧型犯罪卻蠢蠢欲動,此需要開始培養年輕警員應付科技型智慧犯罪,對此趨勢,本府曾請大學資訊系研究如何讓本市的CCTV監視器發揮更多功能,所以這一年來本市防範智慧型犯罪的實力增強。其實市政的推動就是需要每一位同仁都願意多貢獻一點心力。再次感謝警察局同仁的努力破案。
參、確認本府105年7月12日第1895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一)紀錄修正確定。
(二)報告事項二主席裁示(二)中之「捷運局自籌款」修正為「捷運建設自償性經費」。
肆、討論事項
一、「財團法人台北市客家文化基金會」104年度決算書案。(客委會)
決議:本案通過。
二、修正「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遴選作業原則」第1點、第2點、第5點及第9點案。(人事處)
決議:
(一)本案通過。
(二)本作業原則訂定之主要目的,係希望透過遴選機制,讓任務編組委員來源更多元,帶來多元的聲音,並有專業協助及充分發揮監督功能。希望藉由制度設計,讓多元意見及早進入體制內討論,引入外部專業建議,並適時監督本府,以避免行政權過度膨脹。
三、修正「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案。(環保局、法務局)
決議:本案通過。
伍、報告事項
一、市政會議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研考會)
秘書長補充說明:
公文減章之目的係為提升行政效率,主要措施包括:複雜案件以會議方式處理,以簡化會辦流程;透過分層負責及分流方式處理公文,以簡化陳核程序;提升電子公文比率,以加速處理效率。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有關使用Taipei Free無線上網,免除帳號申請及登錄一事,請資訊局持續研議辦理。
(三)本府應加強財政紀律,檢討各項追加預算之原因,請主計處及研考會進行研究,並提出報告,以避免追加預算及事後減作工程項目之情形;另本府預算執行率未達80%者,亦應加強改進。
(四)為達本府各機關節水及節電2%之目標,相關措施不應僅停留於要求各局處改變使用行為,建議可由環保局、北水處及產業局成立顧問團,了解各局處之節水與節電等設備及系統設置是否有不足之處,透過制度加強節水及節電效能。
(五)公文減章政策應有配套措施,並以分層負責及分流之概念進行設計;另外,則是秉持80/20法則,制度要有彈性,並非所有公文均一體適用;又請各局處進行公文減量,如果不需要撰寫公文即可處理之事項,就不要以公文陳報,例如市長室列管案件,屬簡易案件者,即不需以公文方式申請解除列管。
二、市長室會議決議事項重點報告。(秘書處)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三、一週新聞與網路輿情歸納分析報告。(秘書處)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四、「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公共安全參考方案。(都發局)
鄧副市長補充說明:
為避免大巨蛋案爭議不斷,建議都發局在說明大巨蛋案相關公共安全議題時,應更具體的指出問題所在,如建築量體太大、商場共構、地下停車場太大、C棟逃生方向混亂等,讓民眾與媒體易於理解。
陳副市長補充說明:
建議應妥善處理外界反映大巨蛋公安標準設計未具公信力之問題,以讓外界信服。
秘書長補充說明:
簡報中提出歷屆營建署長於審查時均有相關7項公安標準之要求,應加強說明。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大巨蛋案之公共安全問題確實有解決方案,而本府亦於去年9月、10月向遠雄巨蛋公司說明,請都發局於市政會議後記者會中充分說明。
五、臺北體育館及臺北田徑場停車場前營運廠商積欠權利金案根本原因分析(RCA)檢討。(體育局)
陳副市長補充說明:
本檢討案未能釐清體育局首長所應負之督導責任,建議應再修正並補充說明。
秘書長補充說明:
本案調查檢討過程中,發現體育局之局務會議中雖有提報歲入及歲出執行情形,惟歲入報告並未分項統計,例如若4項超收,1項短收,經加總後,即無法呈現短收問題,故已要求會計單位分項列管,以及早警示;另應加強同仁訓練,要求確實向上陳報及反映問題。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本人無法理解之處為:在multiple system中怎麼還會出錯?有承辦單位、會計單位及政風單位,卻同時失靈?又為何該問題無法及早向上陳報反映?本人認為「This is not my business」是問題的關鍵。曾有局長收到非關自身業務之建議時,竟只回應「不能過問,否則別人會認為撈過界」,如此團隊如何作戰?全美最好的私人醫院梅約診所(Mayo Clinic)以不能說「This is not my business」為最高原則,因為每一個病人都是醫院的事。故要避免類似案件重複發生,最重要的還是文化,本府應有團隊觀念,並培養「正直誠信」的文化;另亦應及時向上陳報問題。
六、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05年1月至105年6月爭議案件處理情形分析統計表及滿意度調查統計資料。(法務局)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