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重新提出申請。為簡化申請程序,經審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於核定之日起2年內,如因戶籍遷徙致資格變更者,戶籍遷回本市時,應書面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通報,得無庸重新檢附申請文件。
不用重新提出申請。
為簡化申請程序,經審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於核定之日起2年內,如因戶籍遷徙致資格變更者,戶籍遷回本市時,應書面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通報,得無庸重新檢附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