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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921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17-01-17 00:00:00.000

    開會地點

    臺北市市政大樓12樓中央區劉銘傳廳

    主席

    柯文哲

    紀錄

    趙芷名

    出席


    鄧家基 林欽榮 陳景峻 蘇麗瓊 李文英 薛春明 林萬發 謝小韞 陳毓賢 蔡壁如 蔡茂岳 李博榮 謝文貴 蘇素珍 藍世聰 陳志銘 曾燦金 林崇傑 彭振聲 張哲揚 許立民 賴香伶 邱豐光(邱寬愉代) 黃世傑(林秀亮代) 劉銘龍 林洲民 鍾永豐 吳俊鴻 張澤雄 謝政道 簡余晏 李得全 傅永茂 鄭芳梵 李維斌 袁秀慧 梁秀菊 懷 敘 江北鑾 曲兆祥 劉秀玲 陳秀惠 曾年有 陳錦祥 顏邦傑(郭財明代)

    列席

    林鶴明(劉奕霆代) 王志達


    壹、頒(獻)獎
    一、頒獎
      (一)頒發105年度台北律師公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及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感謝狀。
      (二)表揚105年9月至11月市長即時獎勵各局處有具體績效或重大貢獻之團體及個人。
    二、獻獎
      本市榮獲內政部營建署「105年度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績效考評」綜合評比直轄市型優等獎。
      主席致詞:
      為利市長特支費經費管控,爾後各局處簽報核發獎勵金各案,應依單一系統申請,即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績效獎金支給要點」辦理。
    貳、確認本府106年1月10日第1920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參、報告事項
    一、市政會議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研考會)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二、市長室會議決議事項重點報告。(秘書處)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請各局處再次檢視累積多年之懸帳問題,並請主計處處長督導各局處於3個月內積極處理,如3個月後仍無法結案者,請至市長室逐一報告。懸帳問題一直不解決,是擺爛的文化,就此要拿掉。
      (三)「沒有辦法統計,就沒有辦法統治」,本人曾要求凡訴訟案件,皆須先於局務會議中充分討論,牽涉超過1,000萬元以上經費之訴訟案件,則須由副市長督導,這些訴訟案件各局處是否有確實反省改進?若重來一遍,是否不再發生?請法務局統計本府近年之訴訟案件,俾利局處檢視自我反省、改進之能力。
      (四)本人認為把所有小問題解決掉,就沒有大問題,「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如養成擺爛的文化,就會像社子島禁建、陽明山違建等問題,數十年來均未處理,現在要處理,無論怎麼做都很困難,但仍要努力去解決。
    三、一週新聞與網路輿情歸納分析。(秘書處)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四、106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業經市議會三讀審議通過。(主計處)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五、106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業經市議會三讀審議通過。(主計處)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六、105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業經市議會三讀審議通過。(主計處)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七、「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後續路網新莊線及蘆洲支線第三期特別預算106年度工務行政各項費用明細表」、「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一期工程)特別預算106年度建設經費」及「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信義線東延段特別預算106年度建設經費」業經市議會三讀審議通過。(主計處)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八、報告本府送議會法案之審議情形。(法務局)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自下會期起,各局處送市議會審議之法案不得有長期遭擱置而遲未通過之情形,法案送進議會就要通過,請各局處加強與議員之溝通協調,以利法案順利通過。所提法案如有需要修正,即請撤案重提;又法案如於審議過程中有重大爭議,則請提報市長室會議討論與處理,不可有擺爛文化。
      (三)本人認為本府應建立一個「對的社會」,也就是「公務員是服務人民的、政府是可靠的、法律是給人民遵守的、司法是公平的、警察是抓歹徒的、監獄是關有罪之人的」,請各局處以此作為施政依據。
      (四)法令規定市府預算應於11月30日前經市議會審議通過,惟多年來均未依「預算法」之規定,於期限前審議完竣,形同政府帶頭違法。法律是給人民遵守而非參考的,本府應開始檢討現行預算送審作業。本人的理念是:法令公布實施,就要遵守;政府尤其不能違法。如果法令有不對的地方,即應修正,否則人民將無所遵循。
    九、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05年7月至12月爭議案件處理情形分析統計表及滿意度調查統計資料。(法務局)
      薛副秘書長補充說明:
      (一)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成績於六都中連續3年獨占鰲頭,對於解決府內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及減少訴訟,發揮極大功能。
      (二)凡進入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案件,不論是個案或通案,均透過兩個途徑追蹤改善:1.透過府內標準契約,包括工程、勞務及財務等採購契約,有需要改進、修正者均列為管考事項繼續改進;2.府內各代辦機關之個案,某些採購行為本身有值得檢討改善事項,亦於該委員會列管。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每一件申訴案均要自我檢討,如果重來一遍,能否減少爭議?請各局處繼續努力審慎辦理招標案件。
    十、本市106年春節期間交通管制疏運計畫。(交通局)
      工務局長補充說明:
      為降低本市工程施工期間對交通造成之衝擊,並維持交通順暢與安全,本市工程案件均須依相關規定報核後,始得開工,惟執行交通維持計畫恐造成工程案件成本遽增,例如北門周圍交通道路改善工程費用計六千餘萬元,其中交維計畫費用卻高達一千多萬元,恐有違比例原則,故宜慎思。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為避免春節期間本市再度發生交通壅塞問題而引發民怨,請交通局妥善規劃處理。
      (三)本人主張資源平均分配,為避免陳情抗議事件影響本市警力分配,以及影響治安維護,請警察局處理類此事件時,得採鋪設拒馬等方式為之,以硬體之設備,降低軟體之耗損。
      (四)有關本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經費問題,請交通局與工務局以「not only work hard,but also work smart」之精神,妥善研議相關作業程序,俾求周延。
    十一、春節期間民生物資供應暨居家瓦斯定檢情形。(產業局)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十二、臺北市106年度春節關懷弱勢服務措施。(社會局)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春節為國人閤家團圓與聯繫情感之重要節日,本案除請社會局各業務科室動員人力支援外,亦請民政局運用民政體系協助強化個案通報,俾發揮本府關懷弱勢精神;另對於年節假期犧牲個人休息時間參與本案之同仁表達由衷感謝。
    肆、臨時動議
      陳副市長口頭報告:
      春節期間國人習慣施放鞭炮及煙火,以增添年節氣氛,焚香祭拜情形亦較多,致不慎使用火燭意外較為頻繁,請消防局特別注意。
      秘書長口頭報告:
      目前各機關上陳市長室公文仍以紙本居多,顯示本府公文電子化作業仍有進步的空間,例如局處遴選職缺請市長指派委員之單純性公文即可採線上公文,請各局處要求同仁除特殊狀況採用紙本外,其餘儘可能以電子公文陳核,以落實節能減紙之政策目標。

    散會

    2017/01/17 1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