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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地價應隨地價變動每年調整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聯絡人:陳
    • 聯絡資訊:27287313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地政局地價科

    發稿日期:106年3月24日

    聯絡人:潘依茹

    聯絡電話:02-27287319


    公告地價應隨地價變動每年調整(762字)


      公告地價為地價稅的課稅稅基,按現行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惟近年不動產市場景氣波動頻繁,公告地價3年一調,因「短期地價僵固、遞延地價動態」特性,較無法及時反映地價動態。北市府在104年配合內政部推動地價合理化政策,曾具體提出「縮短公告地價調整頻率,拉近與市價差距」建言,以促進土地稅基合理化,並經行政院104年8月第3462次院會決議請內政部研議辦理。


      由於縮短公告地價調整頻率,涉及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中央也已在104年8月召開正式會議討論條文修正草案,並已於105年11月8日送內政部法規會進行審查。目前提送修正版本,係採公告地價縮短為「2年一調」方式辦理。


      然而自實價登錄實施後,各界對於房地價格變動的認知與敏感度提升,目前公告地價三年一調,實無法及時反應地價變動,直接影響地價稅基的公平合理性。例如臺北市105年公告地價反應過去三年累計公告土地現值變動,一次調漲30.38%,106年公告土地現值反應地價變動雖下跌2.43%,然公告地價卻囿於法令未達三年不能調整之規定,無法及時反映地價稅基的變動,也無法合理減輕民眾地價稅負擔(以臺北市105年地價稅總稅額約294.96億元為例,假設106年公告地價併同公告土地現值下跌2.43%,預估將能減少總稅額約7.17億元的民眾稅賦負擔),如此公告地價如三年調一次,將造成政府每年計徵地價稅基的合理性受到質疑。


      綜上,建議中央應儘速修法使公告地價得每年公告反應地價變動,或授權地方政府得視實際地價變動每ㄧ至三年公告。此為法律制度合理化的變革,無關討好與否,也無涉個別利益的算計,法律制度的合理化除可重建人民與政府的信賴關係,也是同步推動地價一價化與價稅租分離的第一步。也冀望未來房地稅制改革及政府財政紀律亦應一併加速持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