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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932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17-04-11 00:00:00.000

    開會地點

    臺北市市政大樓12樓中央區劉銘傳廳

    主席

    柯文哲(9:00-10:37)、鄧家基(10:37-10:46)

    紀錄

    許菁芳

    出席


    鄧家基 林欽榮 陳景峻 蘇麗瓊 李文英 薛春明 林萬發 謝小韞 蔡壁如 蔡茂岳 李博榮 蘇素珍 藍世聰(許敏娟代) 陳志銘 曾燦金 林崇傑 彭振聲 張哲揚 許立民 賴香伶(徐玉雪代) 邱豐光 黃世傑 劉銘龍(蔡玲儀代) 林洲民 鍾永豐 吳俊鴻 張澤雄 謝政道 簡余晏 李得全 傅永茂 鄭芳梵 李維斌 袁秀慧 梁秀菊 程本清 江北鑾 曲兆祥 王崇禮 劉秀玲 陳士章 曾年有 陳錦祥 顏邦傑 蘇鈞堅 黃勝堅 薛秋火 游竹萍 林明寬(程國文代) 李美麗 陳奕源 林聰明(李慶錦代) 黃國彥 鄭裕峯 王先黎 林秉宗(郭雅村代) 江慶輝 陳銘國 許玄謀 蔡宗雄 方定安 陳煌城 黃一平 楊明祥 黃立遠 陳世浩 林志峯 張滋容 謝銘鴻 常華珍 趙光中

    列席

    劉奕霆 王志達


    壹、頒獎
      表揚105年12月至106年2月市長即時獎勵各局處有具體績效或重大貢獻之團體及個人。
      主席致詞:
      謝謝各位的努力,其中「2017臺北燈節」活動為求創新,移至西門町舉辦,獲得極大的成功,特別感謝觀傳局闕玉玲科長的創意提案與相關同仁的努力。
    貳、確認本府106年4月5日第1931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參、討論事項
    一、本市中山區正義段三小段257-2地號等2筆市有土地,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依有關規定處理。(財政局)
      決議:本案通過。
    二、本市「市定古蹟新芳春茶行」1、2樓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計畫。(文化局)
      決議:本案通過。
    三、本市大同區延平國小辦理「校舍整體改建工程」與停管處參建「地下停車場」修正總工程款案。(教育局)
      決議:
      (一)本案勉予同意,但是在交通整體整頓策略上,本府未來不再主動增設停車場,因為本市道路面積有限,如果鼓勵私人運具不斷增加,交通問題只會越來越嚴重,為真正解決問題,本府將以共享停車場等方式推動共享經濟與從公共運輸面向努力,以紓緩交通問題。
      (二)共享經濟是一個價值,也是世界潮流,為推動共享經濟,各局處應儘速確定相關配套措施,全力配合推動。
    四、撤回「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重新研議案。(產業局)
      決議:本案通過。
    肆、報告事項
    一、市政會議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研考會)
      工務局長補充說明:
      新工處刻正確認世大運結束後,選手村內可保留或拆除之設施,後續將安排至市長室報告,並儘量以不拆除為原則。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國家的錢是老百姓的錢,應小心謹慎地使用,該用就用,不該用就不要亂用。在建設世大運選手村時,應事先確認後續使用及接管單位,如此方可保留續存續用設施,以避免拆除後,接管單位又重建的浪費情況。世大運選手村當初策略若能就國體大、長庚大學校舍整建,就不會有後續很難處理的問題。
      (三)每天嚴格檢視自己,面對他人批評,應自我反省,有錯就改;另外,應講究專業,鼓勵聰明〈smart〉,而不是「乖」,要把「乖」從文化中去除。長官如果講錯話,就要有勇氣舉手更正。
    二、市長室會議決議事項重點報告。(秘書處)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三、一週新聞與網路輿情歸納分析報告。(秘書處)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四、有關105年度暨以前年度資本支出預算執行率未達80%之機關(基金),其中未執行數前五大與執行率最低前五大機關(基金),擬具檢討報告。(主計處)
      鄧副市長補充說明:
      捷運聯合開發案有關本府與投資人雙方所主張的權益分配比例落差難以避免,建議捷運局明訂案件流程並臚列問題節點,且將爭議部分納入研議對策,以做到公開透明;另本府取得1/2捷運獎勵權值對於增加土地貢獻成本所產生之影響,亦是一大關鍵,如能在公平性及實務面適度檢討修正,必能順利推動聯開宅政策。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新制度的建立常會發生介接問題,如涉及跨科室或局處時,應多溝通,最理想的方式是請具有決定權者參與會議取得共識再行簽辦公文,以縮減公文作業流程。
      (三)有關標案之底價是否公開一節,原則上依規定辦理,規定越清楚越好,儘量減少人為主觀的裁量權,只有緊急情況或法令未規定者方採用,此請發包中心提報併同研擬一致規定供全府遵循。
      (四)針對廣慈博愛園區社福用地新建工程之環評,請都發局積極備戰,期下次會議審議時順利通過。
      (五)對捷運聯合開發案,捷運局每次發生問題都應檢討,如重來一遍,有無可修正之處,如此雖無法百分之百的解決,但持續修正,即可解決80%的問題,最重要是回歸到flow chart或規則並上網公布。
      (六)昨日本人與林副秘書長及研考會王主委討論本府database建立事宜,目前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之法令規定係公布於法務局網站,有關同仁排班等內規亦應全部制度化,此知識管理(KM)的建立係屬大工程,值得耗費半年時間思考規劃,此請林副秘書長督導,資訊局為執行單位,將來每次犯錯就修正database,使database成為研考會管考各局處的工具,並依法行政。
      (七)有關明倫公共住宅興建工程投標廠商評選同分抽籤一節,請發包中心就此案例檢討有無精進方案。
      (八)為配合大故宮計畫之加油站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工程,因本府與兆亨事業有限公司訴訟致未能執行,8年來觀傳局習以為常,仍每年編列預算,請檢討,若能解決再行編列。
      (九)南港茶葉製造示範場(台北找茶園)的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契約將於5月底到期,請產業局積極辦理招標,俾營運無縫接軌。  
    五、修訂「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案。(都發局)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本案為市長室列管案件,卻仍拖延2年未結,超出列管期限,市長室將再查明情況,並檢討列管系統;另各局處在執行列管案件時,如認為不能執行或僅能完成部分項目,應及早說明與結案,不可延滯。
    六、「臺北市建築物防火巷弄防火間隔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研定過程檢討報告。(都發局)
      秘書長補充說明:
      有關法案修訂時程,各局處均有研考人員及法制人員,亦有局務會議等機制控管,請各局處確實做好相關作業。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本案亦拖延2年,針對此類法案進度,各局處應該自己的局處自己管,該局處法制人員、管考人員應有所警覺;另請研考會以本案為例,通案了解此類法案為何能脫離列管項目及有無符合控管機制。
    七、本府各機關105年度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計畫執行狀況報告。(法務局)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八、推動本市參與式預算請提案權管機關協力事項案。(民政局)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各局處在推派協辦參與式預算之代表時,請以固定一組人員為原則,以利政策推動。
    九、為改善空氣污染,本局公告劃定1線2站6處為低污染排放示範區,加強稽查高污染車輛,將於1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環保局)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本案係本府重大政策,亦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建議可正式召開記者會,向民眾說明政策影響及預期目標。
    伍、臨時動議
      鄧副市長指示:
      立法院換地案為本府重大政策,為爭取議會支持並順利審議通過,請財政局長邀集產業局、交通局、都發局及文化局等相關機關組成小組,備妥資料,共同向議員說明;另如遇相關問題,亦可請李副秘書長協助,以即時研商對策。

    散會

    2017/04/11 10: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