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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公告,並自公告日生效。

    發布日期

    112-11-23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1123082818號

    一、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衛生醫療機構(診所除外)、文教區及其周圍五十公尺範圍內全日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會發出笛音或爆音之一般爆竹煙火。但政府辦理文化活動或國際交流,且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寺廟(含未立案宗教場所)、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二、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會發出笛音或爆音之一般爆竹煙火。但元旦、春節(農曆一月一日)、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除夕及政府辦理文化活動或國際交流,經本府專案核准之民俗節慶,不在此限。

    ()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寺廟(含未立案宗教場所)、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室外集會及遊行等活動。但元旦、春節(農曆一月一日)、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除夕及政府辦理文化活動或國際交流,經本府專案核准之民俗節慶,不在此限。

    三、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非屬營業用卡拉OK之行為。非屬營業用卡拉OK,指非屬「視聽歌唱業」營業場所許可登記有案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而有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行為。

    四、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及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吹葉機從事致妨礙安寧之環境清理行為,但危及公共安全、災害復原期間或緊急危難救助行為者,不在此限。

    五、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住宅及公寓大廈平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晚上六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裝修工程致妨礙安寧之行為。

    六、於本市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下列致妨礙安寧之行為:

    ()使用動力機械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業行為。

    ()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各類商業廣告行為(含移動式商業廣告車輛)。

    ()使用擴音設施、音響或揚聲器等音源輸出設備,從事音樂播放等之商業行為。

    七、營建工程於本市第一至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平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晚上六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但屬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有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環境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之搶救、搶修工程。

    ()基樁(不含撞擊式打樁工程)、連續壁、地下結構物工程(含開挖作業)安全措施組立、巨積混凝土灌築及大型橋樑吊裝之屬連續性必要工程,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者。

    ()於白天實施特殊管制地區(如博愛特區、特勤道路等),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者。

    ()政府辦理國際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之營建工程,並經本府專案核准施工者。

    八、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核准文件副知本府環境保護局,施工單位並應於施工現場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包含隔音布、消音屋、防振襯墊、隔音罩或其他具有減音功能之設施)及豎立夜間或午間施工告示牌,違反者,視為違反前項規定。

    九、前項夜間或午間施工告示牌內容,應載明營建業主名稱、夜間或午間施工核准文件字號、施工單位名稱、工地負責人姓名、工地現場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號碼、監造單位名稱及電話號碼、本府市民當家熱線電話號碼一九九九。

    十、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全日,經查驗合格之車輛不得有使用其他未認證之排氣管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

    十一、本公告所稱假日,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中之放假日;平日指前揭辦公日曆表中之上班日。

    依據

    噪音管制法第八條。

    登載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