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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飲酒店業應確認營業場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符合建築法規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聯絡人:連敏惠
    • 聯絡資訊:1999轉(外縣市02-27208889)2350

      本市某業者經營飲酒店業,惟該營業場所之原使用類別組別非屬可供飲酒店業使用之建築物使用類組,該業者違規使用為飲酒店業涉及跨類組變更使用,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獲後,裁罰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北市府都市發展局處分並無違法不當,駁回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業者若經營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飲酒店業時,應先確認該營業場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之「B類商業類第3組」,否則,即屬擅自將建築物作跨類組變更使用,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管機關得裁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尚得連續處罰。
      本件訴願案中,該飲酒店業者使用的營業場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之「G類辦公、服務類第3組」,而非可供飲酒店業使用(B類商業類第3組),故北市府都市發展局裁罰該飲酒店業者,並無違誤。法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經營飲酒店業之前,應對營業場所建築物使用類別組別有所瞭解,避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