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現在或曾經與我國國人結婚之未入籍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如與我國籍配偶或親屬具有同居共同生活或互負扶養事實,且符合本作業要點規定者,以其具有我國籍之親屬為申請人;如確無其他同住之我國國籍親屬,得以其居留証及居住本市證明辦理申請。
可以。
現在或曾經與我國國人結婚之未入籍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如與我國籍配偶或親屬具有同居共同生活或互負扶養事實,且符合本作業要點規定者,以其具有我國籍之親屬為申請人;如確無其他同住之我國國籍親屬,得以其居留証及居住本市證明辦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