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詳如計畫書圖。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無附件,計畫書圖另置於本府市政大樓1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刊登本府公報(無附件)、本市萬華區公所公告欄、仁德里辦公處公告欄。三、張貼處:本府公告欄(無附件)、刊登本府公報(無附件)、本市萬華區公所公告欄、仁德里辦公處公告欄。四、如認本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繕具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局(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遞送,並將副本抄送本府法務局(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詳如計畫書圖。
一、詳如計畫書圖。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無附件,計畫書圖另置於本府市政大樓1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刊登本府公報(無附件)、本市萬華區公所公告欄、仁德里辦公處公告欄。三、張貼處:本府公告欄(無附件)、刊登本府公報(無附件)、本市萬華區公所公告欄、仁德里辦公處公告欄。四、如認本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繕具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局(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遞送,並將副本抄送本府法務局(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詳如計畫書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