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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族合作社及事業體發展補助的規定有哪些?

    一、補助對象:

    (一)原住民族合作社:

    1、社址設於本市並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依法登記有案,原住民社員超過該社社員總人數80%之合作社且原住民社員所持有之股份超過總股份數50%。

    2、經營業務以合作社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為限。

    (二)原住民族事業體:

    於本市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且實際營運,其代表人設籍本市且具原住民族身分者方能申請。


    二、補助項目:

    (一)營運基本設備費用。

    (二)房租費用。

    (三)業務研習經費。

    (四) 參與產業、學校或有關機構媒合及參與國內、外經貿交流活動、展覽或競賽費用(實體或線上)。


    三、補助額度:

    前項各款補助項目擇一補助,每原住民族合作社或原住民族事業體,當年度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伍萬元為限。


    四、各款補助項目之補助期間,以受理申請當年度支用單據為限。


    五、本補助案申請單位檢具應檢附文件,透過「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向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提出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當年度不予受理。


    ※ 小小叮嚀:

    一、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分,並命其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分補助款: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

    (三)檢附不實文件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四)同一補助案已獲其他政府機關同一性質補助款。

    (五)其他違反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二、本須知補助所需經費由本會當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預算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補助申請,並於本會網站公告之。


    ※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2011

    單位:經濟建設組

    聯絡人:潘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