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之規定,申請者需設籍臺北市四個月以上,年滿十六歲之原住民婦女,且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扶助者不予辦理,另審查過程如有必要時,本會將派請工作人員訪視。
二、本市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ㄧ,致生活困難者,得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1. 夫死亡、失蹤、入獄服刑、或重大傷病者。
2. 遭受家庭暴力者。
3. 遭受性侵害者。
4. 從事色情行業待轉業者。
5. 未婚生子或離婚而自行撫育未成年子女者。
6. 其他生活上發生重大變故者。
三、扶助項目如下:
1. 緊急生活補助。
2. 訴訟及法律服務費用補助。
3. 醫療費用補助。
4. 心理治療費用。
5. 生育補助(含生活補助)。
6. 職業訓練及生活津貼。
7. 收容安置及補助。
8. 房租補助。
四、本會辦理婦女第二專長訓練優先受訓。
五、本會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專班優先受訓。
六、本會辦理就業媒合服務優先推荐予求才廠商。
七、優先承租原住民文化公寓(東湖C、E基地國宅)。
八、優先進入公托或公幼、額滿國中優先入學、額滿國小優先入學。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2017
單位:社會福利組
聯絡人:伍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