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民法第967條:「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同法第968條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同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先予敘明。
2.二親等「以上」親屬係包括二、三、四、五及以上血親與姻親。
3.申請人可檢具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雙方身分證影本(申請人及身心障礙者)...等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