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團體申請書1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2、發起人名冊1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3、章程草案1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4、發起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式1份(非設籍本市者,需另檢附於本市工作之現職與工作地證明1式1份)。
5、其他依規定必要之文件1份:
(1)申請國際團體組織(例如獅子會、扶輪社、青商會、同濟會、聯青社)者,請檢具總會同意書。
(2)申請同學校友會者,另附學校同意書。
備註:依據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同一行政區域內,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得組織2個以上同級同類團體,但名稱不得相同,故新團體之名稱不得與其他已以立案之團體名稱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