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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民團體的流程?

    1.業務科於收受申請案件後,對於章程草案所訂的宗旨、任務列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主管事項者,得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必要時得會商其他有關機構、單位表示意見。

    2.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有關機構、單位回覆意見後,應即進行審查,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發起人代表);得補正者,應限期1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檢還申請資料。

    3.應許可者,通知申請人(發起人代表)於6個月內籌備完成,逾期仍未籌備成立者,廢止其許可。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