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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指定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建築物要符合何種條件,才能辦理容積移轉?

    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內,經指定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因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前揭辦法所稱基準容積,係指以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