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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一般廢棄物之廢食用油分類、排出規定。

    公告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布日期

    103-12-03

    發文字號

    北市環三字第10338177201號

    一、本市家戶產生之廢食用油應以容器盛裝蓋緊,並標示油品後於週一、二、四、五、六清運日,按本局定時、定點時地免費交清潔隊進行回收;週三、日非清運日,可於指定時間內自行送至本局指定之限時收受點免費排出。或交付合法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
    二、本市小吃店、攤販或其他非事業之廢食用油,應交付合法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惟每日一般廢棄物(含食用油)未達三十公斤者,其廢食用油可依本公告事項一方式交本局清潔隊回收。
    三、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廢食用油者,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規定,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四、清運日回收車停靠地點、時間及非清運日限時收受點及收受時間請至本局網站(http://www.dep.taipei.gov.tw/content.asp?Cuitem=1307934&mp=110001)查詢參考。

    依據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11月18日環署廢字第1030097180號函。二、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辦理。

    刊登日期

    103-12-04

    登載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