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題報告
鄧副市長報告關懷協調小組重點工作與成果分享。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各局處應建立每週及每月需檢視的報表,首長應養成看報表的習慣,副首長屬事務官,可延續體制的建立,也應該培養看報表的習慣。人員關懷組的運作應friendly、professional及更有效率;另公務員工作至65歲屆齡退休實為不易,請人事處研議高級文官屆齡退休的表揚機制,以為嘉勉。
(三)本府擇定10個局處先行設立關懷協調小組,105年訴訟金額1,000萬元以上之案件明顯減少、結案數漸增,實屬政績之一,人員關懷亦是,應讓外界知悉,請劉發言人研商專訪事宜,後續是否擴編辦理其他局處,由鄧副市長處理。過去5年訴訟案件最多的局處應依80/20法則考量,訴訟案件擱置不處理就是冗事。本人的態度就是:這一代能解決的絕不留給下一代。部分案件若訴訟時間太久就難以解決,因此環保局87及88年溢領清潔獎金訴訟案仍請儘速處理,亦請各局處首長檢視有無類此案件及懸帳。因涉訟案件常為最低價格標,故各局處應有勇氣採用最有利標。凡局處的訴訟案件均須送局處關懷協調小組與局務會議討論,超過1,000萬元案件陳送副市長裁決,若仍有問題,才提報市長室會議報告。請各局處在案件尚未進入訴訟前,希能透過協調先行解決。當然和解仍需在合法的前提下協調解決,為能更明確和解的合理合法性,和解方案可先上網公告10天,如有意見再行溝通,若無,就進行和解程序。越公開透明越能解決問題,和解可減少冗事,如何減少後遺症,請鄧副市長協助建立制度妥處。
(四)7月1日起一例一休進入勞檢期,本人的政治理念是:法律一經公布就要一體奉行,而不是部分縣市遵照辦理,部分縣市不處理,法如果不對就要修正。
貳、確認本府106年6月27日第1943次(行動)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參、討論事項
一、新北市林口區力行段70地號市有土地,擬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開發利用,並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財政局)
決議:本案通過。
二、修正「臺北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案。(教育局、法務局)
決議:
(一)本案通過。
(二)非營利幼兒園招標之相關作法,若逐家分開招標恐無效率,請研議採共同招標方式辦理,以提昇效率。
三、修正「臺北市市有眷舍房地處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案。(財政局、法務局)
決議:本案通過。
(備註:討論事項三決議,經106年7月11日第1945次市政會議修正為:「(一)本案修正通過。(二)「臺北市市有眷舍房地處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案修正為「臺北市市有眷舍房地處理自治條例」第二十條條文案;條文修正為「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失效。」。)
四、「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案。(財政局)
決議:
(一)本案通過。
(二)本人認為政治要簡單有效,切勿為了向人民追繳3元而花了30元的成本;而身為首長,更要本著最有利標的概念,來思考該怎麼做,如何用最有效率的決策方式來推動業務;另請主計處設計有效率的flowchart至市長室報告。
五、修正「臺北市政府自殺防治中心設置要點」部分條文案。(衛生局)
決議:本案通過。
六、修正「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案。(社會局)
決議:本案通過。
肆、報告事項
一、市政會議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研考會)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二、市長室會議決議事項重點報告。(秘書處)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三、一週新聞與網路輿情歸納分析報告。(秘書處)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雙城論壇係為城市交流與學習而舉辦,此次本府就衛生、環保、智慧城市、民生服務與青年創業等議題與上海市進行交流,日後可針對上海市優於本市之項目加強交流,以求學習與精進。
(三)依2017《遠見雜誌》19縣市總體競爭力大調查結果,本市仍有多項指標業務未得第一,請各局處就94項指標進行檢視,未列第一名之項目應了解其他考評第一縣市之原由,並就不足處擬定檢討計畫,亦請研考會彙整本府未列第一名之項目,俾利掌握因應。
(四)臺北市議會本會期各局處提出之19件法案審議績效,待明日大會結束後再行整理研處。
公管中心主任補充說明:
7月5日係議會第13次臨時大會最後1次召開大會,各局處預計通過的19件法案中,除9案三讀審議通過外,5件修正案及1件廢止案進入二讀,尚有4案仍未排入二讀會審議,請各權管局處把握最後機會加快推動腳步。
四、臺北市幹線公車與轉乘優惠整合計畫暨第一階段通車記者會。(交通局)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公共運輸最後一步是公車路線的調整,應在不影響業者獲利原則下進行規劃推動,軌道不是唯一的方法,本人日前至義大利杜林參訪,觀察到輕軌雖有優點,惟俟物聯網(IOT)建立後,無人車即可自駕,不再需要輕軌。本案幹線公車先上線,若民眾反應良好就加速進行增加其他路線,請交通局先繪製甘特圖,時間可再調整。
五、2017臺北世大運門票銷售狀況及宣傳推廣規劃。(產業局)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請產業局再行規劃多元促銷活動,給予更大誘因,俾提增購票之意願。但是,銷售目的是讓民眾進場觀賽,才能達到鼓勵選手爭取佳績之實際意義,應將鼓勵進場觀賽納入規劃。
六、臺北市原住民族假日托育計畫。(原民會)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伍、臨時動議
一、秘書長室謝參事代秘書長口頭報告:
奉市長指示,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間召開跨局處會議注意事項:為提升行政效能、協調配合、解決問題,縮短公事處理時間,重申104年11月25日公告之「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會辦公文處理原則」及105年3月14日修正公告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加強橫向聯繫及管轄權爭議處理要點」規定,並請本府所屬各機關間召開跨局處會議,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局處自行召開跨局處會議:主辦機關應視案件,主動召開跨局處會議,依其共識決議直接簽陳。
(二)跨局處會議代表人選:首長或其指派人員參加跨局處會議者,應針對議題指派能決定的同仁代表參加。
(三)跨局處會議代表人之會前準備:參加跨局處會議之代表,須於會議前對討論議題充分準備並熟悉相關規定,若需長官指示發言立場,得以不拘形式方式,請示首長或其代理人有關其發言立場或方向,但需容留協商空間,不可有本位主義。
(四)跨局處會議代表人之權限:被指派參加跨局處會議之代表,應由首長或其代理人全權授權,該代表於跨局處會議之發言或立場,首長須概括承受。
(五)跨局處會議代表人之會後工作:參加跨局處會議之代表,須於會議後,以書面〈或便條紙等〉呈報首長或其代理人有關該會議之決議,及其發言內容與立場;並將會議之決議,轉請該單位相關人員或所屬相關單位確實執行。
(六)跨局處會議主持人:主持人就會議中局處意見,綜理出具體執行方式,徵詢出席人員無異議後列管辦理,若有異議,且主席無法說服建立共識,再行簽呈召開府級跨局處會議。
主席裁示:
(一)日後跨局處會議之開會通知單,會議議程內容務必詳盡,除臨時動議外,與會人員須具有決定權,如首長未能與會,亦應明確授權,俾提升會議效率;若主辦機關遇有執行困難之處,可報請市長室協處。
(二)本人重申:涉及跨局處議題時,應多開會少寫公文,並應先溝通再行簽辦公文。本項報告內容請通知各局處辦理。
二、資訊局長口頭報告:
2017臺北世大運舉辦在即,擬請各局處協助調派相關人員至世大運各場館支援處理資通訊管理相關業務,俾利世大運賽事順利圓滿。
主席裁示:
(一)距世大運開幕不到五十天,本人授權蘇秘書長於2017世大運執委會處長會議中全權裁示各項決策及處置,如各局處遇有困難無法處理時,請立即陳報蘇秘書長請求協助,無法解決時,隔日再進市長室會議討論;另世大運各競賽場館皆有設置場館經理人綜理各場館業務,請負起各相關整合工作,如有任何問題,亦請儘速回報,俾利各賽事進行。
(二)每個局處皆應建立data base系統,遇到問題時,應先想辦法解決,如無法處理時,再行通報市長室,始為負責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