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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於接受警察機關偵詢時,依據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以下情形得申請法律扶助律師到場陪同偵詢,並無庸負擔律師費用: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份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規定,訊(詢)問機關有義務通知當地法扶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二、如一般民眾(非原住民亦非心智缺陷無法完全陳述之民眾),必須符合下述三個要件:
(1)第一次訊問。
(2)涉及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依據法扶基金會『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向當地法扶請求指派律師到場偵訊。

另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受警察機關詢問時,如果屬於無資力之情形,於偵查中,民眾亦可向法扶機構預約時間申請扶助,相關規定,請自行向當地法扶機構洽詢。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service_product_detail&Sn=132&sid=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