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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聚活動申請流程

  1. 聚集三千人以上之大型群聚活動,活動主辦者應於活動開始三十日前,檢附活動安全維護計畫及相關申請文件向受理主責受理機關申請審查,經審查通過並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活動。

  2. 聚集一千人以上未達三千人之大型群聚活動,活動主辦者應於活動開始七日前,檢附活動安全維護計畫及相關申請資料向主責受理機關申請許可。惟活動如有超出本府應變能力之虞或所檢附文件缺漏致有影響活動安全之虞時,主責受理機關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於活動開始四日前,以書面敘明原因通知報備之活動主辦者:

    1. 應比照三千人以上之大型群聚活動,申請審查許可,不受原申請時間之限制。
    2. 要求調整辦理時間、規模、活動內容,或自行增設應變人力及設備。
  3. 臨時性國際活動或其他類似之大型群聚活動,基於促進社會發展、國際交流有實質之助益時,得不受申請許可時間之限制。

  4. 經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主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時間、地點、內容或擴大舉辦規模。

  5. 變更大型群聚活動時間,聚集三千人以上者應於原活動開始七日前;聚集一千人以上未達三千人者應於原活動開始三日前,以書面向主責受理機關申請,經同意方可變更。

  6. 變更大型群聚活動之地點、內容或擴大規模者,應依本方案重新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