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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飛安評估審議
    • 行政院93年02月12日院臺交字第0930003053號函示:「原則同意」本府申請專案放寬臺北松山機場飛航限高案。
    • 另有關遠雄公司為降低基地全區開發建蔽率,盡量留設大型空間需求,於95年12月專案申請基地全區飛航高度限制放寬案,行政院於99年1月29日以院臺交字第0990003730號函示:「原則同意」。
    都市計畫變更
    • 92年11月15日通過「臺北文化體育專用區」主要及細部計畫,並公告實施。
    用地取得
    • 93年05月04日完成臺北文化體育園區用地取得。
    園區整體規劃
    • 94年12月05日審定臺北文化體育園區規劃報告書。
    拆遷安置補償
    • 95年7月完成房屋騰空點交,95年9月起進行拆除作業。
    • 95年10月13日完成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地上建物拆除作業。
    BOT招商作業
    • 為完成大巨蛋球場之興建,本府研提「臺北文化體育園區規劃暨臺北市興建大型室內體育館修正計畫」(以松山菸廠為基地案),經歷10年的擇地及整體評估送審,經行政院組成專案小組及經濟建設委員會多次開會審議後,行政院終於91年03月15日函核復本府同意辦理。
    • BOT招商作業於92年12月30日公告,93年05月17日甄選出最優申請人(遠雄集團),93年9月完成議約程序。
    • 另最優申請人變更協力廠商案,本府業於95年6月19日召開甄審會,重行審理並獲致決議,同意最優申請人變更協力廠商為HOK S+V+E。
    • 本府依申請須知規定,於95年10月3日與最優申請人依法完成設立登記許可之「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簽約事宜,並開始進行各項公法審查。
    用地交付
    • 98年3月31日完成「臺北文化體育園區」用地點交作業,並於98年4月1日完成地上權設定作業。
    建照取得與融資契約簽訂
    • 99年12月9日 通過都市設計審議
    • 100年5月26日 有條件通過環評
    • 100年6月16日 都審原則同意
    • 100年6月30日 取得建造執照
    • 100年9月30日 完成雜項工程開工備查
    • 100年11月11日 雜照工程動工
    • 100年11月16日 完成融資契約備查
    • 101年3月19日 申報建照開工
    工程進度
    • 101年3月19日 申報建照開工。
    • 104年5月20日 因79處主要構造未按原核准圖說施工,本府都發局爰依建築法第58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函勒令停工。
    • 104年5月25日 本府都發局同意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項目得「先行報備施工」。
    • 104年8月15日 大巨蛋工程的地下層結構最下層樓版(BS版)全部施作完成。
    • 104年9月15日 截至104年8月31日止,大巨蛋實際工程進度為81.9%、全案為80.08%,俟復工後再行提送施工預定進度及實際進度表。
    • 105年7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允許遠雄巨蛋公司針對載重、水浮力、鏽蝕與坍塌等四項問題,在維護安全及防範危險發生應施作之設備或措施範圍內得以停止執行停工處分。
    • 105年9月6日、105年9月30日及106年4月24日 本府都發局同意遠雄巨蛋公司施作14項安全維護工項。
    • 108 年8月14日 本府都發局同意遠雄巨蛋公司施作全區各棟1、2 樓外牆帷幕相關工程。
    • 109年5月1日 臺北文化體育園區整體規劃案─體育園區(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第3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經本府環評會第222次會議同意確認。
    • 109年5月7日 本府核定「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信義區逸仙段二小段352號等土地)」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義第4次變更設計案。
    • 109年7月17日 本府都市發展局核發100建字第0181號建造執照第3次變更設計。
    • 109年7月30日 遠雄巨蛋公司會同承、監造人提出復工申請。
    • 109年8月7日 本府都發局同意復工,工程目前正處施工階段。
     
    ◎有關大巨蛋歷次都審審查資料請參閱下方本府都發局「大巨蛋園區防災避難安全資訊專區」連結
    ◎有關大巨蛋環境影響評估資料請參閱下方本府環保局 /臺北市環評資訊查詢專區/「重大環評專區」連結
    監察院糾正事項 監察院於97年立案調查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98年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通過糾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並針對本府與廠商簽訂之興建營運契約,提出39項缺失,要求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提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審議判斷書忽視本案行政目的及剛性規範,又工程專業不足,致侵害甄審會專業判斷範疇,更造成市政府別無駁准空間,影響該案後續之發展。又臺北市政府為配合同意最優申請人變更協力廠商,通過重提投資計畫書,顯有違反促參法相關規定;另議約或有違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意旨及相關法令規定,或增加廠商有利並減少其不利因素,致使原有權責及義務失衡。該二機關於本案辦理過程中,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理由如下: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促0950001號】申訴審議判斷書,忽視本計畫案行政目的與設計規範之剛性準則, 又重大工程專業不足,不但侵害臺北市甄審會專業判斷範疇,更造成臺北市政府別無駁准協力廠商之決策空間, 從而根本影響該案之後續發展,其恣意濫權,核有嚴重違失。
     
    • 臺北市政府為配合同意最優申請人變更協力廠商,決議通過最優申請人重提之投資計畫書, 顯有違反促參法相關規定,核有違失。
     
    • 臺北市政府與最優申請人議定之「興建營運契約」,其條文內容,或有違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意旨, 或違反促參法相關規定;或增加廠商有利並減少其不利因素,致使原有權責及義務失衡損害機關權益,核有違失。
     
    監察院表示上述缺失已造成廠商原有權責及義務失衡,損害政府權益等違失,尚須持續密切督促,因監察委員任期因素,監察院於103年函請行政院自行列管。

    本府就糾正案文列示興建營運契約之39項缺失,陸續與興建營運廠商遠雄巨蛋公司進行11次修約協商會議及5次會商,以公平、合理原則,檢討修訂原訂契約中不合時宜之約定,並於109年9月11日簽訂「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興建營運契約」第1次變更協議書。

    本府前於109年9月21日就涉及本府權責事項之辦理情形及議約成果報請教育部轉監察院申請解除列管,教育部就本府辦理情形會商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及內政部營建署,各部會表示無意見,嗣於109年11月20日函報監察院在案,案經監察院審查以110年10月21日院台教字第1102430195號函示持續督導列管。
     
    工期展延及仲裁進度
    • 遠雄巨蛋公司就施工前整地及地下障礙物排除作業影響雜項工程施工期程等事由申請展延天數為323天(影響期間自100年7月14日起至101年5月30日止),惟經本府審查於102年10月4日僅就2011年臺北設計大展場地借用及天候影響同意核准工期展延天數計44天 (展延後履約期限為103年8月13日)。
    • 遠雄巨蛋公司續就前揭展延履約期限申請事由未獲核准天數部分,於103年7月9日提請組成協調委員會以解決爭議,案經103年8月4日及9月1日召開協調委員會第1及第2次會議,該公司續依協調委員會意見補充說明前後原因並將本次申請展延天數調整為166天(僅就地下障礙物及工區內排水設施之影響提出申請,影響期間自100年11月4日至101年9月13日止),經協調委員會審核建議本府就本次履約爭議協調事項展延137天,本府基於BOT契約精神及雙方合作成就本計畫案之意旨,並兼顧甲乙雙方權益平等之立場,故採納本案協調委員會決議於102年12月19日同意核准工期展延天數計137天 (展延後履約期限為103年12月28日)。
    • 遠雄巨蛋公司於104年4月8日向臺灣營建仲裁協會請求仲裁之履約期限展延爭執事項,惟其中包括「出土作業影響履約期限請求展延343天」與「變更設計及工法調整部分請求展延882天」兩項,經該公司於104年8月21日減縮仲裁聲請中有關變更設計及工法調整致工程造價增加部分之請求,故於105年3月21日仲裁判斷本府應同意遠雄巨蛋公司自民國103年12月28日起展延興建期間計110日,係該公司僅以「出土作業影響履約期限請求展延343天」為請求仲裁事項之仲裁判斷結果 (展延後履約期限為104年4月17日)。
    • 遠雄巨蛋公司於105年3月23日提出之工期展延事由分為「取得銀級候選綠建築證書」、「大型室內體育館球場高程降低」及「增設地下161KV變電站」等三部分,共請求一併展延工期及許可年限1452天。;嗣經仲裁庭判斷結果,認定第一、二部分係為環評審查委員就契約約定外的要求及為配合環評及都審委員意見所做的修改,第三部份則為配合台電公司之要求增設變電站結構及空間,以致大巨蛋無法在原約定三年內完工,其事由應不可歸責於遠雄巨蛋公司,故作出判斷:展延興建期間至106年10月25日止,計922天;展延許可年限至146年7月19日止,計180天。
    • 遠雄巨蛋公司於106年12月以「181天許可年限展延爭議」為由,提付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聲請仲裁(案號:106仲聲仁字第106號),提請展延營運許可期限,嗣經仲裁庭作出判斷:自民國146年7月20日起展許可年限至147年1月16日,計181天。
    • 遠雄巨蛋公司於106年12月另以「截至107 年1 月31 日止,行道樹遷移延宕697 天」為由,提付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聲請仲裁(案號:106仲聲信字第092號),提請展延興建及營運許可期限,嗣經仲裁庭作出判斷:自民國106年10月26日起,展延興建期限至108年3月19日,計510天;自民國147年1月17日起展許可年限至148年6月10日,計510天。
    • 遠雄巨蛋公司續以「都審爭議」、「第2階段路樹移植障礙」、「光復南路車行地下道及引道工程施工障礙爭議案」、「用地交付」及「交通審查遲延」等5項事由請求展延興建期限及許可年限,嗣經協調委員會於110年12月16日提出協調方案:用地交付及交通審查遲延履約爭議,展延499日營運許可年限;光復南路車行地下道與引道工程施工障礙爭議,展延82日興建期程及營運許可年限;第2階段路樹移植障礙爭議,展延420日興建期程及營運許可年限。基於息爭止訟考量,於雙方111年1月21日簽訂之協議書前提下,本府於111年2月22日同意按前揭協調委員會之協調方案,展延興建期程至109年8月2日,計502天;展延許可年限至151年3月7日,計1,00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