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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有下列情形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且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1. 身心障礙者。
  2. 65歲以上行動不便長者。
  3. 重大傷病住院或在家療養不便外出者。
  4. 其他行動不便經戶政事務所判別確實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者。
 

►服務項目:

  依規定須由本人親自至本市戶政事務所申辦,且無法委託他人辦理之下列戶政業務事項:
  1. 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登記。
  2. 補領國民身分證。
  3. 其他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辦理之事項。

 

►服務範圍:

  到府服務處所以臺北市為轄區範圍,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協調由到府服務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優先前往服
  務。

 

►服務時間:

  戶政事務所視人力狀況排定於上班日(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