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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計畫形成階段
  • 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階段
  • 招商階段
  • 議約及簽約階段
  • 興建期階段
  • 營運期階段
  • 資產移轉階段
三、招商階段
BOT階段流程SOP3
三、招商階段之作業程序如下:
  1. 機關辦理之促參案件公告內容,應依各該公共建設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許可年限及範圍。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是否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 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 有無協商事項。
    • 公告日、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申請程序及保證金。
    • 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之範圍及其所需土地使用期限。
    • 機關依促參法第5條第2項、第3項規定授權或委託事項。
    • 公共建設主體事業最低比例。
    • 權利金調整之機制。
    • 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公告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者,如得變更,應敘明之,並附記其變更程序。
    第1項第2款申請人資格條件之訂定,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第1項第3款適用我國締結條約或協定之案件,應另以英文公告相關事項。
    綜合評審結果之公開,亦同。
  2. 招商文件內容,應包含招商公告所列內容以及下列事項:
    • 公告事項之詳細規範。
    • 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及格式。
    • 申請案件之評定方式及評審時程。
    • 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
    • 協商項目及程序。但不允許協商者,不在此限。
    • 議約及簽約期限。
    • 投資契約草案。
    案件如涉及環境影響評估、土地使用管制調整、水土保持計畫、開發許可、樹木保護、文化資產等之審查,機關得審酌辦理時程及影響,優先考量是否先行辦理相關作業後,再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並應於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載明相關作業之義務人。
  3. 投資契約草案,應依個案特性,載明下列事項:
    • 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營運及移轉:
      • 契約期間(含興建期間、營運期間)。
      • 民間機構興建營運權限。
      • 雙方工作範圍。
      • 政府協助事項。
      • 興建。
      • 營運。
      • 附屬事業。
      • 契約屆滿前(時)營運資產移轉事項。
      • 營運期間屆滿前資產總檢查事項(含檢查期限、檢查機構、檢查方式、程序、標準及費用負擔)
    • 土地租金、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
    • 費率及費率變更。
    • 營運期間屆滿之續約:包含營運績效評估項目、標準、程序、績效良好之評定方式等作業辦法及營運期間屆滿之優先定約事項。
    • 風險分擔:
      • 保險。
      •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 因機關政策變更致投資契約終止、解除之損失補償。
      • 依法令需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事項,延遲達相當期間或於相當期間未能通過之處理方式。
    • 施工或經營不善之處置及關係人介入:包含缺失及違約責任與處置。
    • 稽核、工程控管及營運品質管理:
      • 重點稽核項目、程序及基準。
      • 工程之進度、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及工程品質管理事項。
      • 促參法第51條之1第3項之營運績效評定作業辦法有關事項。
    • 爭議處理、仲裁條款:包含協調委員會之組成時機、方式及運作機制。
    • 契約變更、終止。
    • 其他約定事項:
      • 雙方聲明及承諾事項。
      • 用地與設施取得、交付之範圍及方式。
      • 財務事項(含民間機構自有資金比率最低要求、融資需求、融資契約提送時間)。
      • 依促參法第29條辦理補貼民間機構所需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之事項 (含補貼方式、上限、調整機制及投資契約提前終止時之處理),機關應於公告載明補貼之方式、上限及調整機制。
      • 履約保證。
  4. 機關應將重要之招商條件內容或招商文件草案公開於機關資訊網路,及將該網路網址連結至本府聯合招商網,並辦理座談會,徵詢潛在民間投資人意見,供後續招商文件草案修訂之參考,另將招商文件草案或重要招商條件內容提送本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提供諮詢意見。
  5. 機關審核申請案件,應依促參法第44條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以下簡稱評審辦法)辦理,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成立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按公共建設之目的,訂定或審定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於評審期限內,擇優評定之。

    甄審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3人以上工作小組,涉及環境影響評估、土地使用管制調整、水土保持計畫、開發許可、樹木保護、文化資產等相關議題者,應邀請相關機關派員擔任工作小組成員,協助甄審會辦理與甄審有關之作業。工作小組成員應至少1人全程出席甄審會議。

    甄審會委員(以下簡稱甄審委員)為無給職,由機關就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甄審委員總人數及甄審會出席人數(含外聘委員)規定詳附件臺北市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成立甄審委員會委員之總人數及出席人數(含外聘委員)一覽表。

    外聘專家、學者,由機關參考財政部所建立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定名單,均不受該建議名單之限制。

    甄審委員名單應於甄審會成立後公開於財政部資訊網路。但有特殊情形並經機關於招商前敘明名單不公開之理由簽報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6. 機關及甄審委員辦理審查及評審,應本公平、公正原則。

    機關應於甄審會開會前,提醒甄審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如有評審辦法所定應行迴避之情形者,應即迴避。

    機關發現甄審委員或工作小組成員有評審辦法第9條及第10條情形未主動辭職者,應予解聘。其屬自財政部建立之建議名單遴選者,機關並應通知財政部。

    甄審委員因前項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甄審會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評審辦法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機關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7. 機關辦理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應將公告摘要公開於財政部資訊網路。
    機關於正式公告招商後,於截止投標前應舉辦招商說明會,廣邀潛在民間投資人與會,向其說明招商內容。
  8. 評審作業分資格審查及綜合評審二階段。

    資格審查時,機關依招商文件規定之資格條件,就申請人提送之文件,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申請人提送之資格文件缺漏,但其資格事實確實存在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

    資格審查過程,機關如認申請人所提送之相關文件不符程式或有疑義,除招商文件另有規定外,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

    申請人未依前2項通知期限辦理者,視為放棄該補件、補正或提出說明。

    資格審查結果,機關應儘速通知申請人,最遲不得逾甄審會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決議無法選出最優申請人之日;對審查不合格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綜合評審時,由甄審會依招商文件規定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綜合評審得視個案性質,採分段或分組方式辦理,並於招商文件載明。

    綜合評審分段方式,甄審會得於綜合評審時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擇優選出3家以下為入圍申請人,再進行綜合評審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綜合評審分組方式,機關得視個案特性,依甄審會委員之專長予以分組評審,再彙整辦理綜合評審。
  9. 綜合評審結果應簽報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核定後2週內公開於財政部資訊網路,並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
    甄審會會議紀錄,於綜合評審結果公開後2週內公開於機關網路。 促參案件經公告無人申請或未能評定最優申請人者,機關應檢討招商條件,視需要調整招商內容後,重新公告或另為適當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