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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50年7月由警察局、建設局及憲兵隊派員組成「交通處理小組」。
  • 本市改制為直轄市後,57年改名為「臺北市交通處理小組」。
  • 58年依「交通事件裁決所設置辦法」,由警察局會同監理處派員以任務編組方式,採合署辦公。
  • 86年3月修正實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該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
  • 本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層報市議會審議通過後,於87年7月16日正式成立,為全國第一個法制化之裁決機關。
  • 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組織修編案,於97年7月1日起將單位名稱改以業務功能命名,並整併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將其業務功能併入本所成立「肇事鑑定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