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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局評議小組重新評議蕭曉玲教師解聘案 北市府表達尊重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對於教育局評議小組於107年2月12日召開第59次會議,重新評議蕭曉玲教師解聘案(後稱蕭案) 之評議結果:「尊重該評議小組第40次會議決議:『同意本市中山國民中學所報解聘蕭曉玲教師』」,台北市政府發言人劉奕霆表示,基於教育局評議小組之獨立性與專業性,本府予以尊重。

    關於蕭案重啟評議之過程,劉奕霆表示,蕭案經監察院調查後認涉有違失,於102年提出糾正。柯文哲市長於上任後即針對該案指示應戮力完備程序正義,以追求實質正義,杜絕政治迫害。故本府在蕭師於104年6月10日向北市府廉政透明委員會提出檢舉後,於104年10月6日決議組成專案小組,啟動調查程序;廉委會並於105年5 月25日邀集專家學者舉行聽證會。教育局亦於105年7月18日函請法務部釋示公立學校教師解聘案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128條撤銷原處分;法務部則於105年8月31日回函表示,因事涉具體個案,請教育局於權責自行判斷卓處。

    劉奕霆表示,教育局於105年9月14日依據廉委會調查報告之建議,基於原處分不當之確信,簽文擬辦撤銷蕭案。惟監察院於105年11月7日來函表示,據訴教育局於105年9月撤銷原核准蕭師解聘處分函,涉有違失。在蕭案已兩度歷經行政訴訟遭駁回,且監察院與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不一的前提下,為爭取蕭案於體制內獲得重新評議的機會,本府交由教育局評估重啟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評議小組之程序;期盼通過具中立性、獨立性與專業性的評議小組,回復蕭案之程序正義。

    劉奕霆表示,教育局評議小組於107年2月12日召開第59次會議,重新評議蕭案。經充分討論最高行政法院、監察院與廉委會等相關資料後,多數委員決議:「尊重該評議小組第40次會議決議:『同意本市中山國民中學所報解聘蕭曉玲教師』」。

    劉奕霆表示,蕭案突顯過往公立學校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程序之不完備。為了確保蕭案不再發生,教育局已依監察院糾正之意見先後修訂「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補充規定」計5次,並針對教師法第14條規定,明訂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之SOP,完備體制。對於教育局評議小組日前之評議結果,本府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