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辦理「新營區民榮里公園路二段與太子路遊戲區涼亭新建工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審查會議結論,認定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2款情形,通知旺昌營造有限公司倘有異議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提出,因雙掛號郵寄無法送達,依規定應為公示送達,特此公告。
公告機關
臺南市新營區公所
發布日期
115-05-06
發文字號
所工字第1150011731B號
依據
採購法第101條、第103條、第109-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 第80條、第81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刊登日期
115-05-07
截止日期
115-05-26
登載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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