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本市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及連鎖便利商店業(以下簡稱執行對象)所販售之購物用塑膠袋應為環保兩用袋,購物使用後,應做為本市專用垃圾袋使用。
二、執行對象業別定義如下:
(一)量販店業:係指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者。凡在上開量販店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二)超級市場業:係指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零售,並附生鮮及組合料理食品者,包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業者。凡在上開超級市場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三)連鎖便利商店業: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均屬之。
三、執行對象兩袋合一執行方式如下(得二擇一):
(一)代售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製作之環保兩用袋。
(二)依環保局規定規格製作環保兩用袋,並黏貼環保局製作之防偽標籤後自行販售。
四、執行對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行製作環保兩用袋者,除得於背面印製其企業辨識標誌外,不得擅自變更環保兩用袋規格、增加其他標誌或文字。
(二)自行製作環保兩用袋前,應先向環保局繳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購買防偽標籤,並由執行對象將防偽標籤黏貼於對應容積之環保兩用袋後,始得販售。
(三)違反前二款規定者,以偽造專用垃圾袋究責。
(四)自行製作之環保兩用袋品質應符合規格要求,並於上市前將檢驗報告函報環保局備查。
(五)代售及自行販售環保兩用袋之價格應依臺北市政府公告辦理,不得任意增、減。
五、本市其他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得依上開規定向環保局申請執行兩袋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