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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大樓1樓中庭租借申請

    場地名稱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時間場地使用費
    (新臺幣:元/時段)
    保證金
    (新臺幣:元/場次)
    租借申請說明
    市政大樓1樓中庭
    (示意圖)
    300(約91坪)每日:
    上午時段:08:30~12:30
    下午時段:13:30~17:30
    夜間時段:18:00~22:00
    5,00020,000

    備註:

    1、本表用詞定義如下:

    (1)場地使用費:指各場地提供申請人舉辦活動使用所收取之費用。

    (2)保證金:指為擔保申請人履行各場地應遵守之相關規(約)定及各項設施維護義務,向申請人預先收取之金額。

    (3)時段:指使用費計費單位,以每4小時為一個時段。

    2、如須利用非上述使用時間(22:00~08:30)進行場地佈置工作,應事先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同意後,始得使用,不另計費。

    3、申請人使用逾核准時段者,以每小時單價計算逾時使用費,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但連續使用二時段以上者,其間隔時間仍得使用,不另計費。

    4、場地使用用途,以下列之活動為限: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等活動,活動人數不超過200人且活動時間不超過1日。
    5、申請審核規定:應於申請使用日前3個月至10日提出申請。

    6、申請方式:
       (1)本府機關、學校:

    於「TAIPEION」-「資訊服務」-「市政大樓場地租借」申請預約後,1樓中庭最晚於活動10日前,市政大樓周邊場地或市民廣場最晚於活動20日前e-mail提交場地申請書,經本中心核准後,始得使用場地。

       (2)政府機關或立案核准之機構、法人、團體:

    透過「場地租借管理系統」申請借用,同時上傳臺北巿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使用申請書、活動企劃書及相關文件,經本中心核准,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後,繳交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始得使用場地。

    6-1、1樓中庭場地借用申請書-本府機關專用.odt
    6-2、1樓中庭場地使用申請書-機構、法人、團體專用.odt


     市政大樓1樓中庭實景
    臺北市市政大樓(中庭)正面臺北市市政大樓沈葆楨廳(中庭)南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