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係中央與地方共同合作 並依都市計劃法規定興建使用 絕無違法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聯絡人:地政局李奕芸科長1999轉7527
都市發展局楊智盛科長1999轉8263
文化局吳俊銘科長1999轉3524
有關媒體109年4月17日報導「以重劃名義取得公園用地卻在公園上蓋北部流行音樂中心,違反公平正義」一事,茲澄清如下:
臺北市政府為配合中央重大政策及南港再發展計畫,促進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再利用,推動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建設,爰檢討都市計畫並規劃採市地重劃方式進行整體開發。
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基地經由 3 次都市計畫檢討,規劃於公園用地內取得相關發展腹地,包括 97 年 1 月 14 日「變更原南港臺鐵貨運站交通用地、商業區、中華電信南港機房電信用地及毗鄰工業區為公園用地(供流行音樂中心使用)」、98 年 10 月 1 日南港輪胎公司申請工業區變更案捐贈回饋本府公園用地(供流行音樂中心使用),以及 101 年 4 月 10日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主要計畫案變更部分工業區及道路用地為公園用地(供流行音樂中心使用),合計總面積約 9 公頃。三案都市計畫均載明公園用地(供流行音樂中心使用),故現行流行音樂中心係依都市計畫規定建築,後續亦依上開計畫規定使用,尚無違法疑慮,特予澄清。
市府都市發展局進一步說明,依現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公園用地得平面多目標作「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社會教育機構即有包括音樂廳,故於公園用地指定供流行音樂中心使用,並無違反相關法令,亦與收費與否無涉。
市地重劃資訊完整對外公開,絕無掛羊頭賣狗肉之情事
市府地政局表示,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北基地)用地取得已載明於都市計畫,經過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地方說明會及公告等公開程序,地政局據以辦理南港區第三期市地重劃,相關資訊均完整對外公開,重劃辦理過程亦舉辦說明會向土地所有權人清楚說明計畫內容,期間並無土地所有權人對本案計畫內容提出相關質疑,絕無掛羊頭賣狗肉之情事。
「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將由行政法人營運管理,不以營利為導向
市府文化局表示,為促進流行音樂產業發展,厚植流行音樂文化軟實力,提升本市城市競爭力,並配合近年來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之法人化策略,將性質上仍屬政府公共任務,但不適宜由行政機關自行實施之業務,設立具公法人性質之行政法人「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辦理各場館及附屬設施之營運管理等業務,以群聚臺灣流行音樂產業經營者、創作者及其他工作者,提供資源共享之創作平臺,為流行音樂產業培養在地人才並帶動流行音樂產業接軌國際,非以營利為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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