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辦法
說明: 依據106年9月20日修正公布之國民體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體育團體所需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本辦法。 連結網址: https://laws.gov.taipei/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37391 臺北市政府體育展局網站首頁> 業務資訊>法規資訊>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體育類>臺北市/體育類/輔導管理目>臺北市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辦法
適用對象或申請資格
一、依法核准成立之全國及臺北市體育團體。 二、限於本市內辦理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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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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