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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辦法

    說明:
    依據106年9月20日修正公布之國民體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體育團體所需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本辦法。
     
    連結網址:
    https://sports.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58DECC49E838FDA5&sms=1902EB3934ED528A&s=AA09801744CD58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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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或申請資格


    一、依法核准成立之全國及臺北市體育團體。
    二、限於本市內辦理之活動

    聯絡窗口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聯絡窗口電話

    02-25702330轉5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