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第3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救災廢棄物免費進場期間自即日起至10月11日24時止。本期間以外需免費進場者,請檢具證明向本局申請延長之。
二、救災廢棄物免費進場應填具一式三聯之進場管制單,經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簽章後,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於進場時經處理廠場查驗後進場。未填具進場管制聯單或進場管制聯單填寫不全,得先進場,惟應於7日內補正,違者應依進場廢棄物重量繳交處理費用。
三、進場廢棄物應符合上揭進場管理辦法規定,並遵守本局垃圾處理廠場調度指揮,未符合規定或不遵守指揮者,處理廠場得拒絕進場或退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