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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應加強派遣工管理,落實勤前勞安教育

    • 發布機關: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 類別:就業安全 ,勞工權益

      依103年2月8日中央通訊社及多家新聞媒體報導,本市有1名陳姓清潔工4年前不幸從工地電梯井墜落,摔成四肢癱瘓、雙眼失明,案經臺北地方法院判令建築承包商及派遣公司各應賠新臺幣1,612萬餘元及70萬餘元,總計1,682萬餘元。以此為鑑,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呼籲事業單位做好工地勞安設施及派遣工管理,並落實勤前勞安教育,以避免憾事發生。

      該職災發生於99年8月15日,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務所向中○人力公司調派6名點工,進行工地之清潔作業。勞工陳○○及其他勞工受命負責D棟垃圾清理作業,當天下午進行電梯井之垃圾清理,勞工陳○○負責將電梯井平台上之垃圾清理出來,再由其他勞工運走。下午2時許,當罹災勞工正在進行垃圾清理時,因該電梯井是作為垃圾管道使用,研判平台因易受上部樓層傾倒之垃圾撞擊,而造成固定平台之鋼筋鬆脫,導致陳君於電梯井平台上清理垃圾時,因平台滑落致墜落至地下室,造成頸椎受傷、四肢癱瘓、雙眼失明。

      依本案判決書指出,在派遣關係上,要派公司類同雇主有勞務請求權、實際指揮監督派遣勞工並受領該勞務,就工作環境及勞務給付可能性之風險控制上,派遣勞工如同要派公司自己僱用之勞工,在保護需求上並無不同;另受派遣之勞工與要派公司間雖無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然其間存有類似契約關係,要派公司對派遣勞工有保護照顧之義務,故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規定雇主對受僱勞工之保護義務,亦應擴及派遣勞工。且按行政院勞動部「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及第18條檢查注意事項」(三)甲與乙間代工不帶料之合約,如以勞動給付為目的,且對乙所僱勞工具指揮、監督、管理權限時,甲與乙所僱勞工間應係僱傭關係,亦作如是認定。

      勞動檢查處鄒子廉處長呼籲,營造工程經常需各類之派遣工,然受派遣之勞工常為臨時性人員,其對工地危害狀況並不熟悉或無營造相關經驗,易發生職業災害。故事業單位應加強派遣工之教育訓練及管理,於每日開工前實施勤前勞安教育,告知作業環境之危害,注意用心保障勞工安全,為勞工生命把關,以避免憾事發生。

    發布機關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