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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勞動部107年5月17日修正公告「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登錄之系統」流程變更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機關: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 類別:職業安全衛生

    1. 依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4條:「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將辦理期程,作業類別與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等內容,登錄於中央主管機公告之系統。」
    2. 相關資料如附件。

    發布機關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