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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預告修正草案,其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歡迎各界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 發布機關: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預告修正草案,其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8月27日環署化字第1088000457號函公告發布。
    二、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並對於草案內容提供行政院環保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三、對於該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該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132巷35弄1號
    (三)電話:(02)2325-7399分機55226
    (四)傳真:(02)2325-3810
    (五)電子郵件:weiching.tsai@epa.gov.tw

    發布機關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