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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場過勞預防大步走,大客車職業駕駛員保安康

    • 發布機關: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 類別:銀髮族 ,身心障礙 ,社會關懷,醫療院所 ,醫療照護,職業安全衛生 ,勞工權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2款明定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以預防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另於同法第20條及第21條明定雇主應對勞工實施健康檢查及採取健康管理措施。為加強臺北市客運(含遊覽車)業者重視駕駛員職場過勞預防與健康管理之重要性,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今(106)年6月起啟動三階段的「協助中小型客運業推動職場過勞預防實施計畫」,與北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合作,針對臺北市中小型客運(含遊覽車)業實施重點檢查及深入輔導。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特於今年11月1日舉辦「客運(含遊覽車)業職場過勞預防經驗分享座談會」,當日不但邀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台北市遊覽車客運業同業公會、臺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及臺北市轄內31家中小型客運(含遊覽車)業者參與議題討論,更針對積極配合深入輔導且改善有成之6家事業單位公開表揚,分享受輔導業者實際執行職場過勞預防之成功經驗,期許其他事業單位自發性積極地投入職場健康管理與促進。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江明志處長與公開接受表揚之客運(含遊覽車)業者合影照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江明志處長與公開接受表揚之客運(含遊覽車)業者合影照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再次呼籲大客車職業駕駛員經常需從事長途駕駛工作,在長時間維持單一坐姿、忍受全身性震動及忍受塞車之苦情況下,駕駛員的身心健康狀況容易亮起紅燈,一旦工作負荷過大,極有可能促發腦血管與心臟疾病,雇主應落實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並對腦心血管疾病中高風險勞工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以有效降低行車風險,防杜駕駛員行駛時突發腦溢血、腦梗塞、心肌梗塞…等急性症狀而導致重大災害發生,畢竟,性能再好的車輛也比不過一位身心健康的駕駛員。

    發布機關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