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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勞動契約屬性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 類別:教育學習,學齡前教育,教育學習

    主旨: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勞動契約屬性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12月2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30420號函辦理。
    二、查幼兒園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改制前如係托兒所,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係屬社會福利服務業,自87年7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改制前如係幼稚園,屬教育訓練服務業,自87年12月3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已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於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另已完成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私立幼稚園教師及職員,則自98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三、再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與勞工簽訂之勞動契約,如勞工所從事之工作為有繼續性工作,依該法第9條後段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有關有繼續性工作之認定標準,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3月11日台89勞資二字第0011362號函函示辦理(如附件)。
    四、綜上,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除依相關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期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訂定期勞動契約執行原有職務之人員外,教保服務人員所提供之勞務有持續工作性質,爰幼兒園與教保服務人員間簽訂之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請各園(校)依法辦理。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