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本國國籍曾在臺設籍之役男應持本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將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 依憲法第20條、兵役法第1條、第3條及第32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台設有戶籍之男子,餘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 兵役法第36條規定略以,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補行徵集;未經徵兵處理者,應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徵集之:……六、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七、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一、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二、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三、歸國僑民,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應履行兵役義務。四、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
-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