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發生經過: 105年4月26日上午2時許,雇主黃○○及4名勞工於文林路某商家內進行瓦斯漏氣搶修,開挖時蓄積於排水溝內的瓦斯大量洩出,觸及旁邊裸露電線而引起爆炸。造成雇主及3名勞工手部及臉部2~3級燒燙傷,經119送至新光醫院及榮民總醫院治療。 災害預防對策: 雇主對工作場所中原有之電線、電力配管、電信管線、電線桿及拉線、給水管、石油及石油產品管線、煤氣事業管線、危險物或有害物管線等,如有妨礙工程施工安全者,應確實掌握狀況予以妥善處理;如有安全之虞者,非經管線權責單位同意,不得任意挖掘、剪接、移動或於其鄰近從事加熱工作。 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蒸氣或氣體之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應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為點火源之虞之機具,並應加強通風。 (撰稿人 陳鈞彥1050428) 漏氣點下方為排水溝,造成洩漏之瓦斯蓄積 在下方水溝內。一經開挖即大量外洩。 現場電線裸露引起火花。
災害發生經過:
105年4月26日上午2時許,雇主黃○○及4名勞工於文林路某商家內進行瓦斯漏氣搶修,開挖時蓄積於排水溝內的瓦斯大量洩出,觸及旁邊裸露電線而引起爆炸。造成雇主及3名勞工手部及臉部2~3級燒燙傷,經119送至新光醫院及榮民總醫院治療。
災害預防對策:
(撰稿人 陳鈞彥1050428)
漏氣點下方為排水溝,造成洩漏之瓦斯蓄積 在下方水溝內。一經開挖即大量外洩。
現場電線裸露引起火花。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