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修正「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
- 發布機關:臺北市商業處
為因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12年8月22日改制為環境部,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為「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酌修相關文字,另為利本要點與中央主管機關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7條第3項授權訂定辦法制度銜接,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相關申請規定。 (二)修正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期間為2年。 (三)增訂本要點有關產品碳足跡標籤之申請、變更及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相關規定不再適用之起日。
發布機關
臺北市商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