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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附件2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1份,

    • 發布機關: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一、「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業經環保署會銜交通部於107年12月18日以環署化字第 1078000661 號、交路字第10700269341號令修正發布。
    二、本次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詳如附件。

    發布機關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