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臺北市競選廣告物內容認定標準範例解說」、「臺北市競選廣告物認定處理流程圖」及設置規定。
- 發布機關: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1.臺北市競選廣告物設置處依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限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告之選舉公布欄、政黨辦公處及參選人競選辦事處(以政黨及參選人同意選舉委員會公開之地址為限)及車輛。 2.臺北市競選廣告物不得使用竹鷹架及未固定式鋼管架及封閉或堵塞依建築技術規則所設置之緊急進口或妨礙法定避難器具之使用。另競選廣告物設置規定依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辦理。 3.有關「臺北市競選廣告物內容認定標準範例解說」及「臺北市競選廣告物認定處理流程圖」,已上傳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競選廣告物專區(https://cmo.gov.taipei/cp.aspx?n=5EEC4887427DB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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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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