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確認本府106年8月15日第1950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貳、討論事項
一、修正「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案。(法務局)
決議:本案通過。
二、修正「臺北市特定對象失業者穩定就業補助辦法」部分條文案。(勞動局、法務局)
決議:本案通過。
三、修正「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第五條案。(民政局、法務局)
決議:本案通過。
四、擬定本府107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研考會)
研考會主委補充說明:
106年11月18至19日於捷運北投會館辦理首長策勵營,請各局處首長惠予安排行程。
衛生局長補充說明:
建議由專案小組彙整各局處之過去3年施政成果及未來一年之政策規劃,以利本府政績廣為周知。
陳副市長補充說明:
各局處整理之3年來施政成果必須與市長市政白皮書契合,若有不足處,期於最後1年任期內完成,請各局處仔細審視,積極辦理。
決議:
(一)本案通過。
(二)本案研考會僅負彙整之責,各局處首長仍須親自檢視107年度施政計畫權管業務,並為提送資料之正確性負責。
(三)有關明年的市長選舉,我傾向不設競選總部,我們市府工作的好壞不必宣傳,只要讓民眾知道在市長選舉投票前,我們的成績與要完成的工作。106年11月18至19日舉辦之首長策勵營,請各局處首長務必參與,並於11月18日前盤點局處3年來之政績與未來1年衝刺項目,此請研考會王主委、衛生局黃局長、李博榮顧問與鄭坤從研究員就本案先行開會研處。本人再次強調,自己的局處自己救,請展現局處之專業能力。
五、制定「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案。(都發局、法務局)
決議:本案通過。
六、檢陳「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107年度預算書。(都發局)
決議:本案通過。
七、檢陳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文化局)
決議:
(一)本案通過。
(二)預算雖先通過,但是舊組織如何處理才是問題;有關文化局組織之重整,自己人無法開刀,所以請衛生局黃局長擔任召集人。
(三)台北市文化基金會所屬之場館,可依BOT之精神或納入商業機制運作,不是不補助,而是要降低補助金額;我們要建立「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精確文化,務求預算執行要精確,帳目要清楚。
八、修正「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及補助辦法」案。(文化局、法務局)
決議:本案通過。
九、廢止「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案。(文化局、法務局)
決議:本案通過。
參、報告事項
一、市政會議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研考會)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二、市長室會議決議事項重點報告。(秘書處)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三、一週新聞與網路輿情歸納分析報告。(秘書處)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有關「市政輿情新聞網」所列「垃圾危機2018縣市長選戰頭痛」案,請鄧副市長協助環保局妥處。
四、發布實施「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定型化契約規定統一裁罰基準」。(地政局)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本案在世大運結束後,請地政局透過廣告或記者會方式宣導市民廣為周知。
五、本市候車亭建置「4G智慧面板」。(交通局)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本案透過廣告之營收不僅達到財務平衡,尚可收取權利金,概念極佳,惟投入成本亦高,須讓廠商賺取合理利潤,請林副市長負責協處;另有關Taipei Free存續問題,此屬專業範疇應依專業方式解決,並請研提財經小組進行討論。
六、「驚艷關渡」開幕活動報告案。(工務局)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本案如試辦成效良好可考慮擴大,並強化宣傳,以提升市民參與度。
七、104年迄今市長室列管案件執行情形。(市長室)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我們要用數字管理,有統計始有統治,各局處皆應建立管考及追蹤系統,不論是用word、excel或網路版均可,俾利進入數字管理及報表統治的時代;市長室已有列管資料庫可分享,倘有需要之局處,請派專人向市長室索取。
(三)案內觀傳局及文化局近3年的列管案件逾期率皆為前3名,實應檢討。列管案件請先衡量,切勿臨屆逾期時再陳述理由請求延期。
(四)我們應解決問題,不是解決新聞,長官講的話不一定正確,但長官下命令後,原則上就應執行,如依專業判斷,認為不妥,就應及早舉手。
(五)本人再次重申,各局處應多開會、多打電話,少寫公文,如案件須於市長室會議中討論,即應先召開會前會研商,再至市長室會議確認方向,俾提增行政效率及業務整體運作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