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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2013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機要組

    開會日期

    2018-11-06 08:00:00

    開會地點

    臺北市市政大樓12樓中央區劉銘傳廳

    主席

    柯文哲

    紀錄

    許菁芳

    出席


    鄧家基、林欽榮(公假)、陳景峻、張哲揚、陳志銘、薛春明、李得全、謝小韞、蔡壁如、蔡茂岳、李博榮、李文宗、陳榮興、陳慶安、藍世聰、曾燦金、林崇傑、彭振聲、陳學台、黃清高(代理)、賴香伶、陳嘉昌(黃啟澤代)、黃世傑、劉銘龍、林洲民、鍾永豐、吳俊鴻、張澤雄、謝政道、陳思宇、傅永茂、李再立、李維斌、袁秀慧、梁秀菊、程本清、沈鳳樑、曲兆祥、王崇禮、劉秀玲、賴慧貞(李菊妹代)、曾年有、陳錦祥、顏邦傑(沈志藏代)、蘇鈞堅、黃勝堅、薛秋火、游竹萍、林明寬、李美麗、廖雪如、林聰明、鄭裕峯、詹天保、王先黎、林秉宗、江慶輝、陳銘國、許玄謀、蔡宗雄、方定安、張明森、林志峯、陳郭正、黃立遠、張郁慧、池蘭生、張滋容、葉梓銓、常華珍、趙光中

    列席

    游適銘、潘玉女、劉奕霆、王志達

    壹、專題演講
      輔仁大學法律系吳志光教授主講「機關首長如何面對性騷擾防治工作」。
      主席致詞:
      性騷擾防治已成為現代社會職場重要議題,性騷擾申訴機制係以審議委員會形式評議,決議過程必須尊重民主政治的機制,相信其為當前最好的決策模式,可於社會進步過程中不斷修正以臻完善。
    貳、確認本府107年10月30日第2012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參、討論事項
    一、訂定「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案。(都發局、法務局)
      決議:
      (一)本案通過。
      (二)「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經議會三讀通過並公布,復據以訂定本辦法。目前已繳納之容積代金約17億元,未來全數用於以標購方式取得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有關土地價值估價與土地標購方式,請陳副秘書長擔任PM,研擬實施計畫。
      (三)我們應建立法治國家的觀念,法律是人民唯一遵循的標準,惟法律應合情合理,並可落實執行,而不要成為人民犯法之肇因,應面對現實,倘民眾屢屢觸法,顯見法規有未盡合理之處,應主動檢討,如條通地區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現狀不符即是,相關局處應檢討,不應「立法從寬,執法從嚴」,應該是立什麼法,就執行什麼法,要訂定可執行的法令,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四)請建管處依法執行違規競選廣告物之拆除作業,並請秘書處劉發言人彙集選舉期間所呈現之問題,俾檢討改進。
    二、訂定「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之1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草案)」案。(產業局)
      決議:本案通過。
    肆、報告事項
    一、市政會議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研考會)
      研考會主委補充說明:
      有關「臺北市公民參與:開放政府的實踐」係由本會彙整出刊,蒐羅近3年本府及公參委員共同推動各項公民參與政策之歷程、轉變與成果經驗分享,邀請諸多學者專家在書中就執行情形提供建言,請各局處卓參,作為落實推動公民參與政策之參考。在此並特別感謝民政局、文化局、都發局、資訊局、社會局、教育局、工務局等局處共同參與。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二、市長室會議決議事項重點報告。(秘書處)
      秘書長補充報告:
      (一)公訓處辦理本府PM訓練計畫講習,希各局處派高階主管參與訓練。
      (二)有關工程延宕一節,現本府訂有工程委託工程機關代辦SOP;另有關公共工程納入公民參與之政策推動,研考會編印之「臺北市公民參與:開放政府的實踐」一書第63頁:本府訂立之「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落實公民參與制度作業程序流程圖」極為詳盡,請各局處一併參照辦理。
      (三)本府工程曾因受委託之建築師辭世,致標案延宕之情事,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已函釋,於會後請採購小組函知各局處,倘仍無法處理,得提市長室會議說明。
      (四)近因樹保審查時程延宕9個月,致人民權利受損,除請文化局檢討外,本人亦透過主秘會報,2次責請各局處協助盤查與人民權利義務攸關之審議案件,經回報均無積案情形,特轉知各位首長知悉,並請確認確無積案,若有請積極卓處。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日後凡有關人民權利義務重大事項,均不得延宕,或出現有排隊情形;未來本府所有大計畫及其子計畫,皆應厲行PM制度,方能課以責任,落實責任政治。
      (三)請公訓處重新整理檢視本府中高階層級人員須參與之訓練課程,並將PM課程納入,研考會及人事處協辦,以提升本府文官能力及品質。
      (四)RCA著重分析問題點,每次出問題務必要澈底檢討,如因建築師身故,其後續工程辦理方式等相關作法,請秘書長研擬可行之方案,毋需再函詢中央。
    三、一週新聞與網路輿情歸納分析報告。(秘書處)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四、「2018臺北國際創業週」系列活動。(產業局)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有關市長請假參與年底首都市長選舉,是否仍能參與市政建設相關活動一節,為杜絕「依循慣例」處理之陋習,須重申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據規則來遵循,以建立新的政治文化。
    五、107年11月5日至11月10日辦理「2018臺北地政週-地政維新4.0」活動。(地政局)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散會

    2018-11-06 10: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