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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816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5-07-04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市長

    紀錄

    魏聰海

    出席


    陳師孟     白秀雄     廖正井 單小琳     謝維采公假   馬永成 王月鏡     劉盈柯     夏漢容 沈克毅     唐雪舫     蔡信義 潘宗正請假   陳哲男     林 全 吳英璋     林逢慶康道春代 李鴻基 賀陳旦     陳 菊     郭吉仁陳華泰代 黃丁燦魏境代  陳寶輝林武雄代 陳進陽 張景森     鄧乃光代    卓 藤 陳正次     黃廷雄     羅文嘉 李作復     李玉麟     沈昆興 葉盛茂     林嘉誠     周弘憲 張富美     林文淵     劉初枝 林青昱代

    列席

    王宣仁     陳子銘     陳其墉
    黃玉川     周世明     郭德恆
    李慶瑞     陳正治     柯佳安
    楊勝雄     陳 廣謝在耀代 張起龍
    陳光      盤治郎蕭玲代  劉錦興
    王啟煌     王子良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一五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甲、報告事項三主席裁示(二)﹃…並請
        各單位…為本府政策﹁辦﹂護,…﹄中﹁辦﹂修正
        為﹁辯﹂。
    二、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台北銀行報告:台北銀行八十四年六月份重要工作及
        業務營運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洽悉。
      (二)台北銀行主動爭取辦理全民健保業務來加強為民服
        務,表現出積極的工作精神與效益,本人在此表示
        肯定與嘉勉。
    五、稅捐處報告:台北市稅捐處八十四年六月份重要工作概
        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洽悉。
    六之一、民政局報告:本府八十四年五月份便民通訊及八十
        四年六月份市民申訴中心受理案件處理情形,報請
         公鑒。
    六之二、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八十四年五月份改善市
        容查報案件及八十三年七月份至八十四年四月份追
        蹤列管案件執行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建議意見辦理。
    七、研考會報告:報告八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至六月二十三日
        抽查本市﹁新建、拓寬、更新或銑刨加鋪完工未達
        三年道路﹂管理維護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本案依研考會報告新完工路面仍有相當缺失,請工
        務局依抽查情形,針對缺陷發生之主要原因,研擬
        根本解決之道,並於三週內提報市政會議。
      (二)對於挖掘路面修護不良者應予適度懲處,否則既浪
        費公帑,又滋生民怨,請一併檢討提報。
    八、工務局報告:提報本府工務局受理各類建築執照申請案
        ,於八十四年五月份辦結案件平均核發時間及通知
        改正事項統計資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月份結案時間雖較四月份略為退步,但與
        二、三月份比較仍有進步,尚值欣慰。惟申請複審
        案件仍有不少被通知改正的地方,顯示新掛號時通
        知改正不夠完備,尚須加強改進。
        乙、討論事項
    一、工務局提:檢陳﹁台北市無障礙設施諮詢小組設置作業
        要點草案﹂,提請 公鑒。
      決議:本案請依程序先送法規會後,再提市政會議討論。
    二、警察局提:為本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暨交通分
        隊及消防分隊綜合大樓興建工程,因興建面積需增
        加一、二一三‧八坪,致工程費需增加新台幣(下同)
        九六、一三二、九六○元整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依擬辦意見通過。
      附帶指示:本案非行政疏失而已,而是原編預算嚴重不
        足,以此名目變相追加預算。爾後各單位須全力防
        杜類似此預算編列粗糙不當情形出現,並請主計處
        加強審計功能,再有類似情事時應追究行政責任。
    三、主計處提:為本府工務局辦理﹁台北市依限取得都市計
        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特別預算第二次追加︵減︶預算
        特別決算﹂乙案,提請 核議。
      決議:依擬辦意見通過。
        丙、臨時討論事項
    一、捷運局提:為本局捷運工程木柵線帽樑補強工程經費,
        惠請同意由木柵線節餘款勻支、墊付或動支準備金
        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有關捷運木柵線帽樑補強工程經費,原則准以木
        柵線節餘款墊付或動支準備金,並函送市議會爭取
        同意。

    決議事項


    一、八十五年度台北市地方總預算案,已於日前經市議會包   裹表決,完成三讀,刪減金額及幅度之大,超過歷年,   已對本府施政造成相當影響。請各局處會立即將預算被   刪減之情形,對政務推動造成之影響程度、施政困難、   準備採取之補救措施及對各項附帶決議或但書的執行準   備或因應對策,於一週內完成分析統計並依照主計處所   設計之表格填寫,逕送市長室,作為本府對總預算案採   取對策的決策依據。 二、﹁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府並已   著手規劃彩券發行,惟下列事項仍請相關局處特別注意   並積極辦理:   (一)本府﹁台北市公益彩券發行辦法﹂應儘速向本人簡     報後,提交市政會議討論通過。   (二)除發行辦法外,相關配合法令及措施如彩券銷售、     促銷、兌獎作業等等,亦應儘速擬訂,送交市政會     議討論,以利彩券之發行。   (三)此次發行彩券,務請參酌上次發行之缺失,特別是     本府委請專家學者所做評估報告中建議之事項,全     力改進。   (四)台北銀行辦理彩券發行時,各項規範之擬定或開標     作業,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力求嚴謹,     務必做到百分之百的公信力及安全性。 三、由於地方政府爭取營業稅收,原在本市辦理營業稅總繳   的國營事業及民間企業,紛紛遷出本市或實施分繳,造   成本市營業稅收的嚴重流失。營業稅由總繳改分繳,原   相關規定上繳中央百分之五十的財政收支劃分法,應爭   取修法取消上繳或降低上繳比率;又新制營業稅進項扣   抵,本市每年損失一五○億元,外銷零稅率,使本市不   僅營業稅未獲得,還要辦理每年超過三百億元的退稅,   應研擬請退稅者回原繳稅轄區退稅之可能性。請廖秘書   長召集財政局︵稅捐處︶、工務局︵建管處︶、建設局   、發展局、台北銀行等單位,成立專案小組在兩週內速   研擬因應措施,謀求解決之道。

    散會

    九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