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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982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18-04-03 00:00:00.000

    開會地點

    臺北市市政大樓12樓中央區劉銘傳廳

    主席

    柯文哲

    紀錄

    黃妙英

    出席


    鄧家基 林欽榮 陳景峻(請假) 張哲揚(請假) 李文英(請假) 薛春明 林萬發 謝小韞 丘明中 饒慶鈺 蔡壁如 蔡茂岳 李博榮 蘇素珍 藍世聰 陳志銘 曾燦金 林崇傑 彭振聲 陳學台 許立民 賴香伶 陳嘉昌 黃世傑 劉銘龍(蘇芳慧代) 林洲民 鍾永豐 吳俊鴻 張澤雄 謝政道 陳思宇(陳譽馨代) 李得全 傅永茂 李再立 李維斌 袁秀慧 梁秀菊 程本清 沈鳳樑 曲兆祥 王崇禮 劉秀玲 陳誼誠 曾年有 陳錦祥 顏邦傑

    列席

    劉奕霆 王志達


     
    壹、頒(獻)獎
    一、頒獎
      (一)頒發消防局及資訊局首長政績紀念章。
      (二)表揚107年度本府模範公務人員。
      (三)表揚106年度電子公文節能減紙計畫績優機關。
    二、獻獎
      (一)本府榮獲行政院農委會106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動物保護業務績效評鑑」特優獎項。
      (二)本府榮獲內政部、國防部合頒「106年役政工作績優縣市」績效卓越獎。
      (三)公園處「前山公園更新工程」榮獲2017年IFLA亞太景觀大賞「公園與開放空間類」榮譽獎。
      主席致詞:
    今日獲獎或獻獎同仁及機關皆有具體事蹟,績效卓著,謝謝大家的努力。
    貳、確認本府107年3月27日第1981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參、討論事項
    一、修正「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第十一點地租計收條文。(財政局)
      決議:
      (一)本案通過。
      (二)最好的管理是不用管理,請財政局陳局長擔任PM,採一年1次或2次為公告方式並訂立公布之標準格式,細節請召集地政局、法務局及市場處等相關局處接續研議,本人重申施政原則即是公開透明,特殊招租公告規則常須面對外界壓力,公開透明是唯一解決之道,此舉可望減少弊端、關說及提升行政效率。
    二、修正「臺北市私有歷史建築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文化局)
      決議:本案通過。
    三、修正「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工務局、法務局)
      決議:
      (一)本案通過。
      (二)本府上會期送議會審議之法案,三讀通過僅3案,此請局處審慎評估,先研議以行政規則予以規範,如有必要始訂定自治條例,以增進行政效能。
    四、捷運文湖線辛亥站(交10)及新莊線菜寮站(捷4)基地開發大樓部分屬住宅之公有不動產處分案。(捷運局)
      決議:
      (一)本案通過。
      (二)重申本人政治理念為「把所有的小問題解決了,就沒有大問題」、「面對問題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One more step」,本案理應及早完成,後續請加速辦理期程。
      (三)執行要加上「力」而成「勢」,此為執行力。本府政策務必要有執行力,政策規劃前,請先擬定執行方案,近日悠遊卡推出「帳戶連結自動加值」功能,要有執行方案。請「由內而外、由公而私」,先從公務員與學校開始推動,並建置妥適配套方案,以落實執行。
      (四)有問題要立刻舉手,該改進的地方就要改進,切勿積壓,如立法院外的陳抗帳篷常駐多時拆除案;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應收罰金罰鍰收入懸帳案;及大彎北段商業宅與工業宅違規使用案等,皆為長年積案,卻未積極妥處,遇到問題即應逐步修正,以求精進。
      (五)對於涉法案件,請局處務必於內部局處會議檢討,並提出檢討報告,本人不贊成究責制度,究責可能會不講實話,該檢討報告亦不得作為法律用途,惟局處應勇於自省、改善錯誤,方能精進向上。
    五、本市大安區龍泉段二小段592地號等4筆市有土地,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依有關規定處理。(財政局)
      決議:本案通過。
    六、本市「三井物產株式會社舊倉庫」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計畫審議案。(文化局)
      決議:本案通過。
    七、社會局委託經營管理「萬華托嬰中心」重新招標及新增「青年托嬰中心」。(社會局)
      決議:本案通過。
    八、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成本檢討暨運價調整案。(交通局)
      決議:
      (一)本案通過。
      (二)本市於推動公車民營化時未妥善評估,導致業者獲利偏高,相對降低檢討壓力及策進動能,對於公車路線調整改革應分階段,請交通局妥善研議,於路線整併同時,在維持業者獲利之際,亦能達規劃路線後開放業者競爭,透過市場機制,提高公車業者競爭力之最終目標。
      (三)請臺北捷運公司參採高鐵廣告標案辦理方式,延長標案之期限以提高獲利。
    九、修正「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工務局)
      決議:本案撤回。
    十、修正「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都發局)
      決議:本案撤回。
    肆、報告事項
    一、市政會議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研考會)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二、市長室會議決議事項重點報告。(秘書處)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三、一週新聞與網路輿情歸納分析報告。(秘書處)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對影響人民生活及居住權之基本施政要項,本府即應處理,律訂統一原則,不得防礙交通及干擾週遭居民為目標,妥善與外界溝通,儘速研擬有效解決方案,如無法一次解決,可分階段進行。
    四、文化局107年施政重點及未來4年施政方向。(文化局)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有關北藝及花博園區案,均請工務局彭局長擔任PM。
    五、秘書處107年施政重點及未來4年施政方向。(秘書處)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加強宣導案。(政風處)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請政風處將宣導資料送各局處,務必加強宣導,避免同仁觸法。
    七、106年度暨以前年度資本支出預算執行率未達80%之機關(基金)專案檢討報告。(主計處)
      主席裁示:
      (一)本案撤回。
      (二)請主計處安排至市長室進行專案報告、逐項檢討。

    決議事項



     
    一、有關工務局所屬機關共用員額編制表,請工務局與人事處商議後續處理方式;另文化局所屬市立國樂團團長續聘事宜,請人事處擬通案原則,供以後使用。
    二、有關持憑敬老卡搭乘觀光巴士遊覽,卻無法適用優惠措施一節,原先是4月1日要上線,各單位到3月31日才知道發生問題,目前延至4月16日完成,仍請社會局與觀傳局、公運處儘速妥處,以提供長者優質的市政服務;本案亦請研考會協助,運用RCA加以分析,確定問題,找出有效解決方案。
    三、「臺北市107年災害防救演習」活動業於3月31日圓滿完成,深獲各界高度肯定,消防局曾經演練7次才有此成績。在此對相關同仁之辛勞表示嘉勉,並請消防局與兵役局研議敘獎以資鼓勵。
    四、各局處辦理業務時,倘發生爭議或出現問題,第一時間之訊息接收及蒐集資訊,應啟動反應機制,請市長室蔡顧問與劉發言人研議建立通報與處理之程序,俾作為管考之標準,以提增行政效能。
    五、嗣後本府各機關研議製發新卡證時,務必先與資訊局研商,並請資訊局通函各局處知悉,以收事權統一之效。

    散會

    2018/04/03 1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