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頒(獻)獎
一、頒獎
(一)頒發消防局及資訊局首長政績紀念章。
(二)表揚107年度本府模範公務人員。
(三)表揚106年度電子公文節能減紙計畫績優機關。
二、獻獎
(一)本府榮獲行政院農委會106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動物保護業務績效評鑑」特優獎項。
(二)本府榮獲內政部、國防部合頒「106年役政工作績優縣市」績效卓越獎。
(三)公園處「前山公園更新工程」榮獲2017年IFLA亞太景觀大賞「公園與開放空間類」榮譽獎。
主席致詞:
今日獲獎或獻獎同仁及機關皆有具體事蹟,績效卓著,謝謝大家的努力。
貳、確認本府107年3月27日第1981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參、討論事項
一、修正「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第十一點地租計收條文。(財政局)
決議:
(一)本案通過。
(二)最好的管理是不用管理,請財政局陳局長擔任PM,採一年1次或2次為公告方式並訂立公布之標準格式,細節請召集地政局、法務局及市場處等相關局處接續研議,本人重申施政原則即是公開透明,特殊招租公告規則常須面對外界壓力,公開透明是唯一解決之道,此舉可望減少弊端、關說及提升行政效率。
二、修正「臺北市私有歷史建築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文化局)
決議:本案通過。
三、修正「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工務局、法務局)
決議:
(一)本案通過。
(二)本府上會期送議會審議之法案,三讀通過僅3案,此請局處審慎評估,先研議以行政規則予以規範,如有必要始訂定自治條例,以增進行政效能。
四、捷運文湖線辛亥站(交10)及新莊線菜寮站(捷4)基地開發大樓部分屬住宅之公有不動產處分案。(捷運局)
決議:
(一)本案通過。
(二)重申本人政治理念為「把所有的小問題解決了,就沒有大問題」、「面對問題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One more step」,本案理應及早完成,後續請加速辦理期程。
(三)執行要加上「力」而成「勢」,此為執行力。本府政策務必要有執行力,政策規劃前,請先擬定執行方案,近日悠遊卡推出「帳戶連結自動加值」功能,要有執行方案。請「由內而外、由公而私」,先從公務員與學校開始推動,並建置妥適配套方案,以落實執行。
(四)有問題要立刻舉手,該改進的地方就要改進,切勿積壓,如立法院外的陳抗帳篷常駐多時拆除案;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應收罰金罰鍰收入懸帳案;及大彎北段商業宅與工業宅違規使用案等,皆為長年積案,卻未積極妥處,遇到問題即應逐步修正,以求精進。
(五)對於涉法案件,請局處務必於內部局處會議檢討,並提出檢討報告,本人不贊成究責制度,究責可能會不講實話,該檢討報告亦不得作為法律用途,惟局處應勇於自省、改善錯誤,方能精進向上。
五、本市大安區龍泉段二小段592地號等4筆市有土地,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依有關規定處理。(財政局)
決議:本案通過。
六、本市「三井物產株式會社舊倉庫」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計畫審議案。(文化局)
決議:本案通過。
七、社會局委託經營管理「萬華托嬰中心」重新招標及新增「青年托嬰中心」。(社會局)
決議:本案通過。
八、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成本檢討暨運價調整案。(交通局)
決議:
(一)本案通過。
(二)本市於推動公車民營化時未妥善評估,導致業者獲利偏高,相對降低檢討壓力及策進動能,對於公車路線調整改革應分階段,請交通局妥善研議,於路線整併同時,在維持業者獲利之際,亦能達規劃路線後開放業者競爭,透過市場機制,提高公車業者競爭力之最終目標。
(三)請臺北捷運公司參採高鐵廣告標案辦理方式,延長標案之期限以提高獲利。
九、修正「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工務局)
決議:本案撤回。
十、修正「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都發局)
決議:本案撤回。
肆、報告事項
一、市政會議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研考會)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二、市長室會議決議事項重點報告。(秘書處)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三、一週新聞與網路輿情歸納分析報告。(秘書處)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對影響人民生活及居住權之基本施政要項,本府即應處理,律訂統一原則,不得防礙交通及干擾週遭居民為目標,妥善與外界溝通,儘速研擬有效解決方案,如無法一次解決,可分階段進行。
四、文化局107年施政重點及未來4年施政方向。(文化局)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有關北藝及花博園區案,均請工務局彭局長擔任PM。
五、秘書處107年施政重點及未來4年施政方向。(秘書處)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加強宣導案。(政風處)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請政風處將宣導資料送各局處,務必加強宣導,避免同仁觸法。
七、106年度暨以前年度資本支出預算執行率未達80%之機關(基金)專案檢討報告。(主計處)
主席裁示:
(一)本案撤回。
(二)請主計處安排至市長室進行專案報告、逐項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