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頒(獻)獎
一、頒獎
(一)表揚「中華民國105年全國語文競賽」獲獎選手。
(二)表揚「第一屆金牌農村競賽臺北市初賽選拔」獲獎農村社區。
二、獻獎
本市榮獲內政部頒發「105年度建築物施工管理業務考核」與內政部營建署頒發「106年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及相關業務考核」成績「特優」獎狀。
主席致詞:
恭喜「中華民國105年全國語文競賽」獲獎同學、「第一屆農村競賽臺北市初賽選拔」獲獎農村社區及都發局、建管處的得獎同仁,謝謝大家的努力。
貳、確認本府106年8月22日第1951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參、討論事項
一、檢陳「財團法人台北市客家文化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客委會)
決議:
(一)本案通過。
(二)凡事「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任何制度皆不應引誘人犯法,如自本人上任後,民政局檢討里鄰建設服務經費,改善原經常門及資本門分配比例的問題,雖因法規所限,仍無法讓里長完全自由運用,但已有彈性作法,這就是進步。
(三)關於客家文化基金會資本門經費之疑義,請客委會再提檢討報告,其他基金會是否有存在類似問題,請主計處及政風處配合研議後,提市長室會議說明。
(四)每位局處長皆必須為自己的政策決定負責,犯一次錯可容忍,且本人對於個人疏失的容忍度很高,惟常態性的錯誤即應嚴處,如信義分局偵查佐開設賭場案,及本市吸毒查獲件數最高,且累犯的前五名旅館竟佔60%等案,則為明顯的系統性錯誤,必須嚴肅面對,立即處理。
(五)委託案在臺灣執行難度高,但在其他國家如美國或日本皆無問題,差別在於信任,這是社會的文化。故本府應建立一種政治文化,要為自己的專業負責,credit很重要。捷運聯開案在103年交屋,106年才提報議會,為何需要三年時間來處理?延宕太久,是明顯的錯誤。
(六)本人再次重申,當屬下的第一個條件是不要給長官惹麻煩;內湖區工業宅、商業宅、夾層屋估計超過5,000戶,此絕非一日所造成,基於行政一體原則,建管處及稅捐處不得互相推諉責任,應共同研議解決方案;另當屬下有爭執或心結之情事,這是長官的問題,長官不夠強勢,才會如此。故本人會整合稅捐處及建管處有關內湖的工業宅、商業宅、夾層屋問題;在本人任內新增之11戶住宅與都市計畫土管規定不合者,亦應儘速先行處理。
(七)世大運能順利進行,要感謝蘇秘書長穩紮穩打,完善統籌,結束後,應有檢討報告,該感謝的要感謝,至於會留下什麼?捷運公司董瑞斌董事長建議改變現今企業認養球隊的模式,而改以認養選手,故請依「感謝、改進及留下來」三個主軸,由蘇秘書長召集相關局處研議辦理。並請與民政局藍局長規劃致謝方式;內部檢討會議,應請各局處針對籌辦過程,不論戰略錯誤或預算編列問題,包含「和平國小附設國際籃球場」之決策、「臺北市網球中心」的預算編製及「世大運選手村」選址等案,思考如果重來一遍,能否做得更好?與其讓外界批評,不如先從自身檢討做起。
二、檢陳107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主計處)
決議:
(一)本案通過。
(二)本府預算目前僅講求執行率,尚未評估預算執行績效,只先講quantity,還沒有講到quality,未來執行績效將要列入管考項目;另對預算執行率應有更公平的計算方式,並進入數字管理;請研考會研議本府各局處的績效考核,參採員工滿意度等評估項目。最好的管理是不用管理,只要一經上網公告,即可得知各自績效表現為何。
(三)預算編列可參考企業作法或新加坡、大阪、西雅圖等城市預算編列方法,亦可擇規模較小的機關試辦零基預算編列模式,以及請大企業的財務管理來上課,請主計處研議辦理。
(四)本人再次重申,「正直誠信」應為所有政治文化的基礎,並應養成尊重專業的文化,以專業取信於民,本人曾提出以OBike取代YouBike的見解,交通局同仁卻在媒體面前全部舉手反對,這就是本人所強調的「專業」;另本人迄今從未干涉過局處的人事,讓所有公務員各憑本事、論績效升遷,形成正向循環,公務員不須巴結長官,作好自己即可。
三、檢陳106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主計處)
決議:本案通過。
四、檢陳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後續路網新莊線及蘆洲支線第三期特別預算107年度工務行政各項費用明細表、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一期工程)特別預算107年度建設經費、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信義線東延段特別預算107年度建設經費等3案。(主計處)
決議:本案通過。
肆、報告事項
一、市政會議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研考會)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二、市長室會議決議事項重點報告。(秘書處)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三、一週新聞與網路輿情歸納分析報告。(秘書處)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四、校園音樂推廣專案(文化局)。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五、106年8月30日舉辦之「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閉幕典禮」案。(文化局、交通局、警察局)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本人尊重言論自由,但既然閉幕式當天未有團體申請合法的集會遊行,就請警察局嚴格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