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七九四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一)甲、報告事項四主席裁示(二)﹁…
,致有所斟酌與採行。﹂修正為﹁…,有所斟酌與
採行。﹂(二)丁、指示事項一│(三)│﹁…,與各
局處會長首長協調市政業務。﹂修正為﹁…,與各
局處會首長協調市政業務。﹂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市教育改革非常重要,未來教育局長遴選亦須謹
慎,為實踐本人競選時之政治承諾,教育局長須由
各級學校教師投票行使同意權,昨︵二十三︶日晚
上正式提名國立臺灣大學心理系教授吳英璋先生作
為教育局長人選。
三之一、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八十四年度施政計畫列管案
件十二月份執行進度,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對於進度嚴重落後超過十%以上案件,請研考會協
請本府參事、顧問代表本人督導監辦,以儘速趕上
進度,落後案件及督導名單,請研考會列冊陳送市
長室。
(二)本人自第七九二次市政會議以來指示需陳送市長室
之資料仍有部分未送達,請有關機關於本週內送市
長室,否則追究責任。未送達資料如下:
1第七九二次指示:本府臨時任務編組召集人、成
員、及目的事業單位董監事請人事處及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應重新簽報核定。
2第七九三次指示:稅捐處應將欠稅數額超過一定
額度之稅款、公司行號、積欠時間、原因清冊送
交市長室。
3第七九四次指示:施工呈停頓狀態八案,將工程
金額、承包商、落後停工原因及有否行政疏失責
任陳報市長室,迄今工務局五案僅送二案,其餘
國宅處、教育局、交通局、警察局、衛生局皆未
陳報。
三之二、研考會報告:本府八十三年度行政革新方案行政院
複核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除依所擬辦法辦理外,行政革新方案應
持續推動,其中檢肅貪瀆僅居第八名、加強為民服
務第三名應再檢討改進,希能於未來一年在各位首
長全力以赴推動下有更好的成績。
四之一、主計處報告:謹檢具本府各機關八十四年度上半年
採購殘障同胞、低收入戶與原住民所製手工藝品作
為贈送外賓禮品彙總表︵詳如附表︶,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繼續貫澈執行,期能將採購比例提
高至十五%以上。
四之二、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各機
關執行至八十三年十二月底止累計支付概況,報請
公鑒。
四之三、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八個特別預算執
行至八十三年十二月底止累計支付概況,報請公鑒。
四之四、主計處報告:謹將本市地方總預算各機關以前年度
保留經費執行至八十三年十二月底止累計支付概況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由主計處連續三個報告案,顯示本府相關局
處在執行不論是一般預算、特別預算或年度保留款
績效欠佳,甚至部份單位嚴重落後,顯示預算編列
確有高估浮濫,亦未按實際執行能力詳實編列,為
謀改進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主計處應嚴加考核相關預算之進度,並詳加紀錄
,作為核列下年度概算之重要參考,嚴格把關
,以期預算執行發揮最大效能。
(二)依本市地方總預算執行準則規定:﹁各機關預算
實際執行結果,其差距超過百分之二十,除不可
抗拒之特殊因素外,該機關首長應予議處。﹂
本府計畫落後比例之高,已非不可抗拒因素所
能涵括,實包括機關首長之執行能力。新市府
的各位首長應以明快作風處理,速謀改進,對
不可抗拒因素之認定,亦應從嚴,以加強﹁效
率﹂之增進。
四之五、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各營︵事︶業機
構截至八十三年十二月底止執行保留之以前年度資
本支出暨增加長期投資及應收款︵工程︶數額,報
請 公鑒。
四之六、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十七個營︵事︶
業機構截至八十三年十二月底止獲得之盈︵賸︶餘
數額、資本支出暨增加長期投資及應收款︵工程︶
執行數額,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府營︵事︶業單位在執行預算成效的資本
支出或增加長期投資以及目標盈餘,均與計畫有嚴
重落差,顯示相關營︵事︶業單位之執行能力低,
經營效率差,應詳加檢討。主計處應嚴加督導,並
於一個月內協調協助相關營︵事︶業單位擬出對策
及時間表,加強列管,並將進度送市長室。
四之七、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府各機關辦理統一
︵聯合︶採購截至八十三年十二月底止執行情形,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聯合採購作業相關規定及實際執行情形仍有
相當缺失,如電腦採購進度嚴重落後,請秘書長召
集相關人員檢討改進,並積極作業,以免影響預算
執行績效及各局處工作進度。
五、工務局報告:為確保本府市政大樓之公共安全,實施﹁
台北市市政大樓公共安全聯合檢查專案執行計畫﹂
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為確保本府市政大樓公共安全依所擬辦法確
實辦理,請秘書長負起督導責任,絕不容許任何拖
延怠慢。公共安全應自本府做起,本人對此十分重
視,請確實辦理。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交通局報告:連院長巡視中山高速公路汐止│五股高架
段後口頭指示,為發揮功能紓解本市交通狀況,本
府應積極配合事項,詳如說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工務局(新工處)克服困難,依計畫時程完工。
二、工務局報告:為提昇本市公共工程及建物耐震能力之探
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非常重要,各機關應予重視,明︵二十
五︶日將召開防救災害會報,請各機關加強準備明
日提會討論。
三、財政局洪局長:由於本市社區圖書館閱覽場所提供之桌
椅設備口頭報告不足,開放閱覽時間不長,至學生
須於清早排隊始能占到座位,建請增設桌椅及延長
開放時間,俾便青少年閱讀。
主席裁示:請教育局、社會局參酌辦理。
四、人事處沈處長:(一)本年歲末春節共有五天半假期,本
府循例口頭報告辦理下列各項活動:
1市長親臨本市政大樓各局處,向同仁辭歲賀節,
時程預定於本週五下午,因大樓寬敞,屆時建請
各位首長請同仁移步至中廊,俾縮短時間。
2春節前夕將以市長名義購買禮品及水果贈送予春
節期間值日之同仁及駐衛警,以資慰勉。
3八十四年春節團拜茶會,預定於二月三日上午九
時假地下一樓鴻福廳舉行,請本府各一級局處首
長、參事、顧問、參議、區長踴躍參加,各機關
同仁可自由參加,本處將會行文通知各機關。另
員工休閒活動成果展覽如:攝影、插花、民俗藝
術︵中國結、捏面人、緞帶花︶將於本市政大樓
一樓東區︵為民服務通廊︶展示,請市長、各位
首長、同仁踴躍參觀。
(二)第七九四次市政會議市長指示有關本府分層負責
明細表修正乙案,本處已行文各機關,為縮短時
效,請各機關先行檢討作業,於二月十日前報府
彙辦,屆時並請白副市長召集相關人員審查。
(三)有關本府臨時任務編組召集人及成員案,現正陳
核中,至於董監事改組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檢討報核,希於一週內陳報市長室,並請加會本
處,俾了解進度。
(四)考試院已通過地方機關基層公務人員︵七職等以
下︶職務列等修正案,此次調整,本府所屬機關
受益員工計一、四九八人;有關升等必須在元月
底前生效始可參加明年考績,本處將協調各機關
人事室儘速辦理,並以溯及生效日期方式維護同
仁權益。
秘書長:(一),沈處長考慮市長巡視整個市政大樓耗時較口頭
補充報告長與市長做法不盡相符,建請每位同
仁仍留在原位辦公,市長親自至各機關向同仁
拜年。
(二)本府臨時任務編組召集人,希由人事處統籌檢
討修正後,送請市長參酌。
主席裁示:
(一)市政大樓春節辭歲本人將親自向同仁拜年。
(二)本府臨時任務編組請人事處彙辦。
五、研考會林主委:以往黃前市長時每月第一週擴大市政會
議均邀口頭報告請專家學者蒞臨演講,為考量實際
執行成效,建請取消辦理。
主席裁示:洽悉。
六、訴願會張主委:本市民眾任意丟棄垃圾、張貼廣告依照
廢棄物口頭報告清理法規定處以一千二百元至四千
五百元之罰款,元月十九日本會召開會議,委員一
致認為四年來環保局處理該類案件無論案情輕重一
律處以四千五百元罰款,此行政指導違反比例原則
且造成民怨,故撤銷部分案件改處一千二百元,將
來可能會影響該局行政罰鍰執行績效。
環保局陳局長口頭補充報告:本市環保工作績效良好,
對於違反規定處以四千五百元罰款,民意調查認為
偏低,應加重處罰,始能做好環保工作。
主席裁示:本案涉及現有法律規定過於僵化,應從修法
著手,在未修法前,請環保局從執行技術上檢討改
進,以免良法美意卻製造民怨。
七、都發局張局長:春節將屆,本府所屬休閒遊樂場所公告
除夕、口頭報告初一休假,此作法與本府加強為民
服務目標相牴觸,建請各風景區、遊樂園、動物園
、交通博物館等遊樂場所調整開放時間,俾提供民
眾假日休閒活動。
主席裁示:請有關單位配合市民實際需要,調整開放時間。
丙、討論事項
一、財政局提:修正﹁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
績效考核獎勵要點﹂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請財政局補列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績效表送市長
室後再議。
二、交通局提:為改派本府捷運工程局鄧代局長乃光兼任臺
北捷運公司董事長一職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丁、臨時討論事項
一、民政局提:檢陳﹁臺北市各區辦理調解業務實施要點﹂
部份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提請 審議。
決議:民政局下次再提案時,應考量兩性均衡、專業能
力、政黨比例等因素,同一黨籍之委員不得超過1/2。
二、警察局提:廢止府訂﹁台北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共安
全聯合檢查方案﹂加強實施﹁維護公共安全方案﹂
,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三、社會局提:為執行殘障福利法第廿三條有關撤銷使用執
照規定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本案在中央尚未訂定明確設施、設備改善規範前,
本市擬以下列方式辦理:
1新建物部份,未依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頒行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審核及核
發使用執照者,吊銷使用執照,追究相關人員責
任,並限期改善。
2舊建物部份,依該法應於五年內改善而完全未改
善者,吊銷使用執照,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部
份未改善者,限期改善。
3依公有、非公有及殘障市民使用頻率之優先順序
,會同殘障團體代表,全面清查台北市公共設施
、建築物、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對不合格者公
布其名單。
上述1.2.3.項請工務局速依法嚴格執行,其中有關
公共交通工具部分請交通局配合執行。
4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構︶設置傳真機,提供
聽語障市民使用;與民眾接觸較多單位並設置手
語翻譯員。並請本府各機關檢討在一週內提執行
計畫送交社會局彙整;至有關設置手語翻譯員乙
節,並請社會局參酌民政局意見併案研究。
5社會局設置無障礙環境通報專線,彙整民眾反映
意見,以督導各單位改善。
6對市府員工辦理有關﹁如何與殘障朋友相處 ﹂、
﹁無障礙環境的觀念與作法﹂訓練。
7協調各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將無障礙環境納入其課程。
上述5.6.7.三項請社會局速辦,並請教育局督導所
屬各級學校將無障礙環境之正確觀念納入課程或
活動。
8建請中央儘速依殘障福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修訂有關無障礙環境相關設施、設備改善規範
暨撤銷使用執照之方式,並增訂罰則、辦法,俾
民眾共同遵循。
9請工務局協調營造公會、建築公會等有關民間團
體確實依照辦理。
10前述各項指示請研考會列管。
(二)建立硬體無障礙環境前,應先從心理上無障礙做起
,請各位首長要求所屬基層員工有此體認;無障礙
環境應從本府作起,目前市政大樓已積極執行各項
改善工作,至府外所屬各機關亦應劍及履及編列預
算或動支預備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