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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795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5-01-24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市長

    紀錄

    黃瑀玲

    出席


    陳師孟     白秀雄     廖正井 單小琳     謝維采     馬永成 王月鏡     劉盈柯     夏漢容 沈克毅     黃南淵     唐雪舫 蔡信義     陳哲男     洪德生 陳師孟代    林逢慶     李鴻基 濮大威     陳 菊     郭吉仁 黃丁燦     陳寶輝     陳進陽 張景森     鄧乃光代    卓 藤 陳正次     黃廷雄     羅文嘉 李作復     李玉麟     沈昆興 葉盛茂     林嘉誠     周弘憲 張富美     林文淵     劉初枝 林青昱代

    列席

    王啟煌     葛 家 榮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七九四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一)甲、報告事項四主席裁示(二)﹁…
        ,致有所斟酌與採行。﹂修正為﹁…,有所斟酌與
        採行。﹂(二)丁、指示事項一│(三)│﹁…,與各
        局處會長首長協調市政業務。﹂修正為﹁…,與各
        局處會首長協調市政業務。﹂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本市教育改革非常重要,未來教育局長遴選亦須謹
        慎,為實踐本人競選時之政治承諾,教育局長須由
        各級學校教師投票行使同意權,昨︵二十三︶日晚
        上正式提名國立臺灣大學心理系教授吳英璋先生作
        為教育局長人選。
    三之一、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八十四年度施政計畫列管案
        件十二月份執行進度,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對於進度嚴重落後超過十%以上案件,請研考會協
        請本府參事、顧問代表本人督導監辦,以儘速趕上
        進度,落後案件及督導名單,請研考會列冊陳送市
        長室。
      (二)本人自第七九二次市政會議以來指示需陳送市長室
        之資料仍有部分未送達,請有關機關於本週內送市
        長室,否則追究責任。未送達資料如下:
    1第七九二次指示:本府臨時任務編組召集人、成
         員、及目的事業單位董監事請人事處及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應重新簽報核定。
    2第七九三次指示:稅捐處應將欠稅數額超過一定
         額度之稅款、公司行號、積欠時間、原因清冊送
         交市長室。
    3第七九四次指示:施工呈停頓狀態八案,將工程
         金額、承包商、落後停工原因及有否行政疏失責
         任陳報市長室,迄今工務局五案僅送二案,其餘
         國宅處、教育局、交通局、警察局、衛生局皆未
         陳報。
    三之二、研考會報告:本府八十三年度行政革新方案行政院
        複核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除依所擬辦法辦理外,行政革新方案應
        持續推動,其中檢肅貪瀆僅居第八名、加強為民服
        務第三名應再檢討改進,希能於未來一年在各位首
        長全力以赴推動下有更好的成績。
    四之一、主計處報告:謹檢具本府各機關八十四年度上半年
        採購殘障同胞、低收入戶與原住民所製手工藝品作
        為贈送外賓禮品彙總表︵詳如附表︶,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繼續貫澈執行,期能將採購比例提
        高至十五%以上。
    四之二、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各機
        關執行至八十三年十二月底止累計支付概況,報請
         公鑒。
    四之三、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八個特別預算執
        行至八十三年十二月底止累計支付概況,報請公鑒。
    四之四、主計處報告:謹將本市地方總預算各機關以前年度
        保留經費執行至八十三年十二月底止累計支付概況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由主計處連續三個報告案,顯示本府相關局
        處在執行不論是一般預算、特別預算或年度保留款
        績效欠佳,甚至部份單位嚴重落後,顯示預算編列
        確有高估浮濫,亦未按實際執行能力詳實編列,為
        謀改進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主計處應嚴加考核相關預算之進度,並詳加紀錄
          ,作為核列下年度概算之重要參考,嚴格把關
          ,以期預算執行發揮最大效能。
        (二)依本市地方總預算執行準則規定:﹁各機關預算
          實際執行結果,其差距超過百分之二十,除不可
          抗拒之特殊因素外,該機關首長應予議處。﹂
          本府計畫落後比例之高,已非不可抗拒因素所
          能涵括,實包括機關首長之執行能力。新市府
          的各位首長應以明快作風處理,速謀改進,對
          不可抗拒因素之認定,亦應從嚴,以加強﹁效
          率﹂之增進。
    四之五、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各營︵事︶業機
        構截至八十三年十二月底止執行保留之以前年度資
        本支出暨增加長期投資及應收款︵工程︶數額,報
        請 公鑒。
    四之六、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十七個營︵事︶
        業機構截至八十三年十二月底止獲得之盈︵賸︶餘
        數額、資本支出暨增加長期投資及應收款︵工程︶
        執行數額,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府營︵事︶業單位在執行預算成效的資本
        支出或增加長期投資以及目標盈餘,均與計畫有嚴
        重落差,顯示相關營︵事︶業單位之執行能力低,
        經營效率差,應詳加檢討。主計處應嚴加督導,並
        於一個月內協調協助相關營︵事︶業單位擬出對策
        及時間表,加強列管,並將進度送市長室。
    四之七、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府各機關辦理統一
        ︵聯合︶採購截至八十三年十二月底止執行情形,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聯合採購作業相關規定及實際執行情形仍有
        相當缺失,如電腦採購進度嚴重落後,請秘書長召
        集相關人員檢討改進,並積極作業,以免影響預算
        執行績效及各局處工作進度。
    五、工務局報告:為確保本府市政大樓之公共安全,實施﹁
        台北市市政大樓公共安全聯合檢查專案執行計畫﹂
        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為確保本府市政大樓公共安全依所擬辦法確
        實辦理,請秘書長負起督導責任,絕不容許任何拖
        延怠慢。公共安全應自本府做起,本人對此十分重
        視,請確實辦理。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交通局報告:連院長巡視中山高速公路汐止│五股高架
        段後口頭指示,為發揮功能紓解本市交通狀況,本
        府應積極配合事項,詳如說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請工務局(新工處)克服困難,依計畫時程完工。
    二、工務局報告:為提昇本市公共工程及建物耐震能力之探
        討,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非常重要,各機關應予重視,明︵二十
        五︶日將召開防救災害會報,請各機關加強準備明
        日提會討論。
    三、財政局洪局長:由於本市社區圖書館閱覽場所提供之桌
        椅設備口頭報告不足,開放閱覽時間不長,至學生
        須於清早排隊始能占到座位,建請增設桌椅及延長
        開放時間,俾便青少年閱讀。
      主席裁示:請教育局、社會局參酌辦理。
    四、人事處沈處長:(一)本年歲末春節共有五天半假期,本
        府循例口頭報告辦理下列各項活動:
        1市長親臨本市政大樓各局處,向同仁辭歲賀節,
         時程預定於本週五下午,因大樓寬敞,屆時建請
         各位首長請同仁移步至中廊,俾縮短時間。
    2春節前夕將以市長名義購買禮品及水果贈送予春
         節期間值日之同仁及駐衛警,以資慰勉。
        3八十四年春節團拜茶會,預定於二月三日上午九
         時假地下一樓鴻福廳舉行,請本府各一級局處首
         長、參事、顧問、參議、區長踴躍參加,各機關
         同仁可自由參加,本處將會行文通知各機關。另
         員工休閒活動成果展覽如:攝影、插花、民俗藝
         術︵中國結、捏面人、緞帶花︶將於本市政大樓
         一樓東區︵為民服務通廊︶展示,請市長、各位
         首長、同仁踴躍參觀。
       (二)第七九四次市政會議市長指示有關本府分層負責
         明細表修正乙案,本處已行文各機關,為縮短時
         效,請各機關先行檢討作業,於二月十日前報府
         彙辦,屆時並請白副市長召集相關人員審查。
       (三)有關本府臨時任務編組召集人及成員案,現正陳
         核中,至於董監事改組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檢討報核,希於一週內陳報市長室,並請加會本
         處,俾了解進度。
       (四)考試院已通過地方機關基層公務人員︵七職等以
         下︶職務列等修正案,此次調整,本府所屬機關
         受益員工計一、四九八人;有關升等必須在元月
         底前生效始可參加明年考績,本處將協調各機關
         人事室儘速辦理,並以溯及生效日期方式維護同
         仁權益。
    秘書長:(一),沈處長考慮市長巡視整個市政大樓耗時較口頭
          補充報告長與市長做法不盡相符,建請每位同
          仁仍留在原位辦公,市長親自至各機關向同仁
          拜年。
        (二)本府臨時任務編組召集人,希由人事處統籌檢
          討修正後,送請市長參酌。
      主席裁示:
      (一)市政大樓春節辭歲本人將親自向同仁拜年。
      (二)本府臨時任務編組請人事處彙辦。
    五、研考會林主委:以往黃前市長時每月第一週擴大市政會
        議均邀口頭報告請專家學者蒞臨演講,為考量實際
        執行成效,建請取消辦理。
      主席裁示:洽悉。
    六、訴願會張主委:本市民眾任意丟棄垃圾、張貼廣告依照
        廢棄物口頭報告清理法規定處以一千二百元至四千
        五百元之罰款,元月十九日本會召開會議,委員一
        致認為四年來環保局處理該類案件無論案情輕重一
        律處以四千五百元罰款,此行政指導違反比例原則
        且造成民怨,故撤銷部分案件改處一千二百元,將
        來可能會影響該局行政罰鍰執行績效。
      環保局陳局長口頭補充報告:本市環保工作績效良好,
        對於違反規定處以四千五百元罰款,民意調查認為
        偏低,應加重處罰,始能做好環保工作。
      主席裁示:本案涉及現有法律規定過於僵化,應從修法
        著手,在未修法前,請環保局從執行技術上檢討改
        進,以免良法美意卻製造民怨。
    七、都發局張局長:春節將屆,本府所屬休閒遊樂場所公告
        除夕、口頭報告初一休假,此作法與本府加強為民
        服務目標相牴觸,建請各風景區、遊樂園、動物園
        、交通博物館等遊樂場所調整開放時間,俾提供民
        眾假日休閒活動。
      主席裁示:請有關單位配合市民實際需要,調整開放時間。
        丙、討論事項
    一、財政局提:修正﹁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
        績效考核獎勵要點﹂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請財政局補列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績效表送市長
        室後再議。
    二、交通局提:為改派本府捷運工程局鄧代局長乃光兼任臺
        北捷運公司董事長一職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丁、臨時討論事項
    一、民政局提:檢陳﹁臺北市各區辦理調解業務實施要點﹂
        部份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提請 審議。
      決議:民政局下次再提案時,應考量兩性均衡、專業能
        力、政黨比例等因素,同一黨籍之委員不得超過1/2。
    二、警察局提:廢止府訂﹁台北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共安
        全聯合檢查方案﹂加強實施﹁維護公共安全方案﹂
        ,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三、社會局提:為執行殘障福利法第廿三條有關撤銷使用執
        照規定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本案在中央尚未訂定明確設施、設備改善規範前,
        本市擬以下列方式辦理:
        1新建物部份,未依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頒行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審核及核
         發使用執照者,吊銷使用執照,追究相關人員責
         任,並限期改善。
        2舊建物部份,依該法應於五年內改善而完全未改
         善者,吊銷使用執照,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部
         份未改善者,限期改善。
        3依公有、非公有及殘障市民使用頻率之優先順序
         ,會同殘障團體代表,全面清查台北市公共設施
         、建築物、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對不合格者公
         布其名單。
         上述1.2.3.項請工務局速依法嚴格執行,其中有關
         公共交通工具部分請交通局配合執行。
        4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構︶設置傳真機,提供
         聽語障市民使用;與民眾接觸較多單位並設置手
         語翻譯員。並請本府各機關檢討在一週內提執行
         計畫送交社會局彙整;至有關設置手語翻譯員乙
         節,並請社會局參酌民政局意見併案研究。
        5社會局設置無障礙環境通報專線,彙整民眾反映
         意見,以督導各單位改善。
    6對市府員工辦理有關﹁如何與殘障朋友相處 ﹂、
         ﹁無障礙環境的觀念與作法﹂訓練。
    7協調各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將無障礙環境納入其課程。
     上述5.6.7.三項請社會局速辦,並請教育局督導所
         屬各級學校將無障礙環境之正確觀念納入課程或
         活動。
    8建請中央儘速依殘障福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修訂有關無障礙環境相關設施、設備改善規範
         暨撤銷使用執照之方式,並增訂罰則、辦法,俾
         民眾共同遵循。
    9請工務局協調營造公會、建築公會等有關民間團
         體確實依照辦理。
    10前述各項指示請研考會列管。
      (二)建立硬體無障礙環境前,應先從心理上無障礙做起
        ,請各位首長要求所屬基層員工有此體認;無障礙
        環境應從本府作起,目前市政大樓已積極執行各項
        改善工作,至府外所屬各機關亦應劍及履及編列預
        算或動支預備金辦理。

    決議事項


    一、鑑於日本神戶大地震造成數萬人員死傷,他山之石可以   攻錯,本府當記取教訓,以作為今後處理類似災變之參   考。謹以防災、救災及心理建設三方面分別指示原則如下:   (一)在防災方面     1工務局、警察局、衛生局等機關應儘速舉辦﹁震      災演習 ﹂,將地震時可能產生的各種狀況,做一      徹底的沙盤推演及狀況演練。     2工務局應徹底清查全市的道路、橋樑及河堤,對      於老舊、安全性不足之設施,應立即補強、限期      改善或拆除重建。     3建設局應徹底清查全市老舊市場︵如:濱江批發      市場︶,結構若有安全顧慮應於最短時間內進行      整建、改建或重建,並確實做好山坡地水土保持      工作。另協調各瓦斯公司做好瓦斯槽安全防護及      老舊管線汰舊換新工作。     4翡翠水庫管理局應做好堤壩定期維護工作,並加      強水庫下游區居民災變演練工作。     5警察局應全力推動﹁消防局﹂於八十五年度成立      ,以統籌各項災變事件之處理。並加強取締地下      室囤積危險物品、重型車輛違規行駛高架道路︵      如:新生北路高架道路︶等行為。     6都市發展局應加強老舊社區及整建住宅更新工作      ,分別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積極解決產權糾      紛等問題,以利更新工作早日完成。     7建管處應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公共安全檢查工作,      並徹底清查市招、電線桿、騎樓及陽台設施,凡      足以影響公共安全者,應立即勒令拆除改善,並      嚴格核發山坡地建築執照之審查。   (二)在救災方面     1請白副市長擔任召集人,邀請相關機關研商檢討      ﹁台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要點﹂及﹁台北      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本著﹁行動      最迅速、權責最分明﹂的精神,以確實掌握搶救      時效,明定重大災害指揮權責規定及指揮權逐級      移轉等相關規定,原則上只涉及一個行政轄區之      災害,由區長協同衛生單位、社政單位等進行善      後處理事宜。     2衛生局及消防警察大隊一一九勤務指揮中心應成      立完整﹁救災救護體系﹂,在最短時間出動到達      現場,進行搶救工作。     3從日本地震橋樑中斷所得教訓及為因應本市道路      壅塞問題,警察局應加強各種災變事件空中救災      、救護之功能,並協調警政署緊急採購空中直昇      機等設備,供本市使用,以最迅速之方式減低生      命財產損失。   (三)在心理建設     1各工程單位平日應做好災變處理之工作,加強員      工危機處理教育及訓練,並定期舉辦各項防災演      習,將平時當作非常時期,﹁演習﹂一定要徹底      ,不可草率應付了事。     2新聞處應立即插刊防災教育的短片或訊息,提供      市民各種防災基本知識,作為應變之參考。     3教育局應加強學生防災、防難的基本知識,並經      常操作,演練各種狀況。 二、忠孝東路及羅斯福路捷運施工地區正陸續進行回填工作   ,請交通局配合大眾運輸網預先規劃未來究竟分隔島是   設在兩旁或中間,另排水溝及相關公共設施亦應一併整   體考量。 三、本週捷運工程連續二次造成損鄰事件,顯示工程管理出   現問題,請捷運局儘速完成檢討報告,確定責任歸屬,   並要求包商做好善後工作。另捷運局、工務局對於重大   工程施工、鑽探及監工等,應做好事先規劃及工程監工   ,務必做到﹁零缺點﹂的要求。 四、近年本市在交通局及交通警察大隊全力整頓本市交通、   疏導行車秩序下,交通狀況確有改善,顯示﹁有心就有   力﹂,為了提高市民生活品質,縮短行車時間,這兩個   單位的付出是值得肯定的,希望各第一線執行機關︵如   :工程單位、環保單位等︶也能秉持著這一個體認,以   ﹁不怕麻煩、不辭辛勞﹂的精神,做好各項為民服務工   作;另有關交通改善行政小組副召集人增加警察局黃局   長兼執行長。 五、春節將屆,本次市政會議為年節前最後一次會議,本人   在此有三點指示,請各位首長轉知各同仁遵守知曉:   (一)各單位留守、值勤人員應恪守崗位,不可稍有懈怠     ,對於緊急聯絡人電話一定要牢記。   (二)希望各位同仁不要到首長家、本人家裡拜年,多利     用時間陪陪家人。   (三)年後上班在新春團拜後就要馬上進入辦公狀況,不     可存有﹁放假症候群﹂之心態。 六、本人致贈市府各位首長一冊﹁顧客也瘋狂﹂,除了祝賀   各位新春愉快,也希望各位能體認市府經營就像4禶~經   營,應加強效率,加強服務。 七、本府工程計畫進度落後與預算執行績效不彰實為一體兩   面之問題,由本次會議研考會與主計處連續六個報告案   顯示極有必要大幅加強,請各位首長確實依今日會議相   關裁示確實辦理。 八、日前白副市長召集成立無障礙環境推動小組,一個月以   來召開三次會議且皆能依照進度完成市政大樓第一期改   善,對於白副市長與社會局陳局長以最大誠意面對殘障   福利團體所做努力,本人在此表示肯定與嘉許。 九、邇來發現有人冒充本人胞弟名義承包各單位工程情事,   本人在此重申強調本人弟、妹所從事之工作與工程無關   ,若有人再名頂替本人親戚朋友承包本府工程,請各單   位嚴加拒絕並向市長室報告。

    散會

    十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