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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802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5-03-21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市長

    紀錄

    魏助聯

    出席


    陳師孟     白秀雄     廖正井 單小琳     謝維采     馬永成 王月鏡     劉盈柯     夏漢容 沈克毅     黃南淵     唐雪舫 蔡信義     陳哲男     洪德生 吳英璋     林逢慶     李鴻基 濮大威     陳 菊     郭吉仁 黃丁燦     陳寶輝     陳進陽 張景森     鄧乃光代    卓 藤 陳正次     黃廷雄     羅文嘉 李作復     李玉麟     沈昆興 葉盛茂     林嘉誠     周弘憲 張富美     林文淵     劉初枝 林青昱代

    列席

    王啟煌     王子良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0一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戊、指示事項六﹁爾後本府所有任務
        編組之府內成員,…﹂修正為﹁爾後除法定外,
        本府所有任務編組之府內成員,…﹂。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工務局)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研考會報告:報告本府所屬各機關八十三年度︵含︶以
        前已動工興闢而未完成工程截至三月六日執行情形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除依擬辦意見辦理外,從許多案件進度落後發現係
        承商財務發生困難所致,顯示工程發包過程值得檢
        討。
      (二)上次本人指示請參事、顧問等協助督考後,已顯見
        良好成效,對其辛勞在此表示肯定與慰勉。本次新
        增進度落後且施工一直呈停頓狀態之中山新生北路
        二段六十二巷道路拓寬工程、中山三八八號公園新
        建工程、木柵十一號公園新建工程等三案,亦請相
        關專長之參事、顧問確實督導,謀求改進對策,以
        期趕上進度。
    五、人事處報告:提報本市市有老舊眷舍及房地就地改建或
        新建概況,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報告中對推動困難遭逢阻力事項,應儘速擬妥對策
        ,以加速推動老舊眷舍改建。
      (二)現住人員拒不搬遷部分,應由人事處會同財政局研
        擬強制執行措施,徹底執行。
    六、環保局報告:台北市政府化學災害預防協調工作概況,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市上半年雖無發生化學災害事故,惟一旦
        發生其災害一定非常嚴重,有鑑於昨︵廿︶日日本
        東京都發生地下鐵毒氣事件,本府各有關單位更應
        加強警覺全力防範。
    七、教育局報告: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為辦理﹁台北市慶祝中
        華民國八十四年青年節活動﹂及﹁台北市慶祝中華
        民國八十四年兒童節系列活動﹂,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請各主、協辦單位通力合作,加強宣導
        全力辦理。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白副市長口頭報告:市議會近日來議事進行相當緩慢,
        目前仍進行市議會內規審查;另部分議員提議於市
        長施政報告前先請市長作專案報告,因朝野黨團協
        商未能達成共識,本︵廿一︶日下午將繼續審查內
        規未完成部分後,再討論市長專案報告項目與時程。
      主席裁示:市議會的決議基本上本府應予尊重與採行;
        惟施政報告是法定的權力與義務,我們期盼市議會
        儘速定於開議之初先作施政報告與即席備詢。另議
        員質詢辦法修正後,本會期部門質詢將由原四天改
        為五天,每位議員質詢時間則由十八分鐘改為二十
        三分鐘,市政總質詢由七天改為九天,請各單位妥
        為準備及早因應;至施政報告前先作專案報告乙節
        ,仍請白副市長及相關府會聯絡人員再與議會妥善
        溝通儘早解決。
    二、陳副市長口頭報告:上週六台中衛爾康火災事件家屬於
        監察院陳情時,本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暨相關員警
        對陳情家屬採同情立場予以協助,除表示感謝外,
        另家屬於絕食抗議期間,忠孝醫院協助救護所需醫
        藥費,建議可否由本府吸收,且家屬中有一戶為本
        市市民,建請社會局予以撫卹救助。
      主席裁示:
      (一)有關忠孝醫院協助救護支用之醫藥費,請衛生局在
        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二)受難家屬中一戶為本市市民,請社會局研究比照健
        康幼稚園事件予以急難救助補助。
        丙、討論事項
    一、衛生局提:為廢止台北市煙毒勒戒所煙毒勒戒辦法乙案
        ,謹提法規會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
    二、警察局提:為修正台北市人民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
        助辦法法規會第四條條文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
    三、交通局提:為修正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
        格檢查法規會 規則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乙案,謹
        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
    四、都發局提:為修正台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條文乙法規會 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攸關市民權益,請都發局會同有關單位酌作
        修正後下週再提會討論。
    五、警察局提:為修正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察人員使用警械
        致人傷法規會亡醫藥費、撫卹費、埋葬費支給標準
        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

    決議事項


    丁、指示事項 一、本︵三︶月十八日防震大演習,相關單位均盡力配合演   訓,在此口頭嘉勉。演習雖圓滿完成,惟部份缺點仍應   儘速改進,只有做好所有防震救災準備,以期萬一災害   發生,損害能降至最低。 二、永春國小教室發現輻射事件,顯示本市輻射屋的檢測及   處理刻不容緩,絕不能因原委會人力及經費不足,而延   緩發現致影響市民健康。請陳副市長召集國宅處、教育   局、工務局、都發局、法規會、衛生局等相關單位組成   專案小組,速謀對策於三週內提報市政會議。 三、本市與台北縣之合作事項,將由縣市幕僚長先行會談商   議細節,請各局處會於二週內將施政重點中急需與台北   縣合作之項目,先行彙報秘書長,以利﹁縣市合作﹂幕   僚會談作業之準備。

    散會

    九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