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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797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5-02-14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市長

    紀錄

    黃瑀玲

    出席


    陳師孟     白秀雄     廖正井 單小琳     謝維采     馬永成 王月鏡     劉盈柯     夏漢容 沈克毅     黃南淵     唐雪舫 蔡信義     陳哲男     洪德生 陳師孟代    林逢慶     李鴻基 濮大威     陳 菊     郭吉仁 黃丁燦魏 境代 陳寶輝     陳進陽 張景森     鄧乃光代    卓 藤 陳正次     黃廷雄     羅文嘉 李作復     李玉麟     沈昆興 葉盛茂     林嘉誠     周弘憲 張富美     林文淵     劉初枝 林青昱代

    列席

    王啟煌     王 子 良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七九六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甲、報告事項七主席裁示(二)決議3同
        使用須知三、﹁患有癲癇症、心臟病、皮膚病、傳
        染病、精神病及酗酒者禁止進入﹂修正為﹁患有皮
        膚病、傳染病者禁止進入﹂。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局處會參考。
    三、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建設局報告:謹將督導本市各瓦斯公司實施瓦斯管線設
        備安全維護暨瓦斯管線總體檢辦理情形,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並請白副市長加強督導,
        儘速召開會議研擬本市瓦斯安全具體改善方案,將
        本案瓦斯管線總體檢計畫納入,以求效率及完整。
    五、新聞處報告:研擬本府成立﹁動物福利推動專案小組﹂
        ,以有效推動流浪動物控制管理乙案,報請鑒核。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請白副市長負責召集成立
        專案小組,小組成員增加民政局及邀請熱心、關懷
        流浪動物之市議員參與,並於三週內研擬具體可行
        方案,落實執行。
    六、工務局報告:有關市政大樓差勤系統讀卡不穩定原因及
        改善方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本案仍請秘書長召開會議於二週內完成檢討
        ,並研擬具體可行改善方案,及確定責任歸屬與追
        究相關人員責任。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民政局報告:為規劃本市各區區長與民有約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並請新聞處配合加強宣導。
    二、人事處報告:有關本處對府屬各機關員工差勤管理事項
        採取加強措施執行情形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依所擬意見辦理;並請各機關確實配合執行,對於
        員工出勤及辦公情形良好之機關,應予肯定與嘉勉
        ;爾後本人仍會不定期、不預警前往各局處會探視
        瞭解員工上班情形,並利用此機會鼓勵認真上班、
        全心服務之市府同仁,及嚴懲麻木失職之少數員工。
      (二)二月三日與二月四日地政處暨所屬機關請病假人數
        皆高達一百多位,約占該機關全部請假人數四分之
        一,請處長多關心瞭解員工健康情形。
    三、社會局報告:報告本局舉辦﹁快樂希望新女性慶祝婦女
        節系列活動﹂乙案,請 鑒察。
      主席裁示:
      (一)依所擬計畫辦理;本次系列活動之協辦單位增加稅
        捐處。
      (二)對於本市政大樓員工托育服務,請白副市長本日下
        午召開會議研議時,克服所有困難積極推動,對於
        法令規定托兒所設置樓層之限制,希能在安全無虞
        情況下,適度放寬限制。本案希於三月八日前定案
        ,俾作為婦女節當天向市府女性同仁宣佈之賀禮。
      (三)有關邀請各政黨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會參加本系
        列活動,若有些政黨不願參加而放棄,應尊重其決
        定,不應因該政黨不參加,而影響其他政黨不能參
        加,如此反而有失公平。
      (四)嘉興街市有土地興建單身宿舍時,請人事處會同社
        會局研究併案規劃設置托兒所之可行性,以就近照
        顧市府員工。
      (五)市長贈送本府女性員工之賀卡,請社會局設計辦理。
      (六)有關開辦婦女創業貸款乙節,請財政局、社會局、
        台北銀行共同研議,若有利息補貼,請社會局編列
        預算辦理。
    四、民政局陳局長:原市府舊址建築物,市長指示作為古蹟
        保存,口頭報告民政局八十五會計年度已編列﹁原
        住民文化中心﹂、﹁客家民俗文物館﹂之預算,若
        能利用市府舊址,土地尋覓問題可一併解決,經本
        局三科原住民股實際勘查,認為市府舊址設置原住
        民文化中心及客家民俗文物館足夠使用且意義貼切
        ,本案若同意則可省略此二筆預算,直接利用市府
        舊址規劃為該二單位之用。
      主席裁示:請民政局與教育局協商研究朝此方向規劃利
        用是否可行,並考量未來學校預定地是否有替代方
        案,因為歷史建築物一經拆除是無替代方案的。
    五、交通局濮局長:交通局與民有約時段,本局投入相當多
        人力,口頭報告惟兩週來實行績效不彰,應加強檢
        討原因,並建請加強宣導各局處與民有約時間。
      主席裁示:與民有約應繼續貫徹辦理,請各局處首長親
        自出席,支援人力可酌量精簡,並請新聞處繼續加
        強宣導。
        丙、討論事項
    一、臺北市政府第797次市政會議研考會提:為擬具本府八
        十五年度施政綱要草案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非常重要,部分局處所提施政綱要草案,無
        法彰顯新市府運動之政策目標,請重新確實詳加檢
        討修訂,並於兩天內送研考會彙整,下週再提市政
        會議研議。
    二、民政局提:檢陳﹁臺北市各區辦理調解業務實施要點﹂
        部份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三、環保局提:﹁辦公室做環保﹂為院管項目,本府原訂計
        畫酌予修訂,請本府各級機關學校加強辦理,提請
        討論。
      決議:請環保局及各局處會確實執行本方案,切勿流於
        形式,本人將不定期查察督考。
    四、環保局提:詹長權、張武修兩位副教授函請本府協助市
        民解決延宕兩年餘之輻射污染乙案,提請 審議。
      決議:請陳副市長召集擬辦意見中之相關局處,同時邀
        請來函兩位教授參與研酌本案之可行性及各項細節
        後再議。
    五、財政局提:本市信義區虎林段三小段三一七│一地號等
        五筆市有畸零土地,擬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
        成處分程序後依有關規定處理,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決議事項


    一、為有效推動﹁新市府運動﹂│﹁三革運動﹂│觀念革命   、效率革新、服務改革,上班差勤狀況之考核只是第一   步,舉凡工作品質的提昇,服務市民的增進,應有週延   可行的完整計畫,請相關首長依下列原則研辦:  (一)﹁組織與人力重整﹂方面:各機關於三週內將現有組    織與員額編制、預算額度、人力狀況、工作績效等評    估報告,於三週內專案呈送市長室並會研考會、人事    處,研考會與人事處應於兩個月內提出本府組織重整    與人力評估方案。  (二)﹁員工再教育﹂方面:為打破行政呆滯的現象,請公    訓中心與研考會共同研商﹁員工再教育﹂課程,課程    應涵蓋市民主義、行政中立、行政院與本府職權分際    、新市府運動等。  (三)﹁市民參與﹂方面:為貫徹市民主義,鼓勵市民參與    ,請各機關於三週內將現有業務中可開放市民參與或    權力下放由市民與市民團體決定之項目,於三週內送    市長室及研考會,並由研考會研擬市民參與本府相關    政策制定方案。  (四)﹁雙向溝通﹂方面:本府公訓中心、社教館、圖書館    、台北電台等所主辦之﹁市民講座﹂,講題應以前瞻    性、改革性並為市民關注之議題為主軸,講者人選應    依此原則聘請。 二、對於近日發現之﹁七星水利會﹂涉嫌脫產事件、﹁中華   體育文化基金會﹂改制事件,顯非偶發之個別獨立事件   ,為有效看緊市民權益,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局處首長應澈查自八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至二十四日    間所發出之公文,遇有不合程序、快速通關、甚或違    法濫權情形者,應專案提報市長室並會法規會,請各    局處首長確實貫徹並於一週內完成。日後若發現該段    期間內違法失職、不合程序卻未經提報之公文,由該    局處負全部責任。  (二)為澈查﹁七星水利會脫產案﹂,本府擬由建設局召集    法規會、財政局、夏參事漢容組成專案小組,澈查相    關違法失職情事,並依法嚴加究辦。 三、本府與市民相關之建管業務,效率低落,弊端重重,屢   受詬病,有關建築執照之核發,每件平均竟達五十九‧   ○八工作天,違反建築法規定之三十天期限,更嚴重違   反本府內規,一般案件十二天、重大案件二十天完成審   核發放之原則。新市府運動中﹁效率、便民﹂為關鍵目   標,而﹁廉潔﹂與否亦由此而來。效率低落,不當積壓   ,自然連帶無﹁廉潔﹂可言。自即日起工務局應嚴格要   求建照核發之速率,務依本府規定之標準考核作業程序   ,一般案件十二天核發,重大案件二十天核發,雜項執   照、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之核發,亦應按照本府內   規所規定標準作業程序核發,絕不能有任何縮水情事,   並請工務局︵建管處︶每月提報平均核發時間,未達規   定者,相關人員及單位首長應受議處並負連帶責任。 四、關於本府機關所有會議室懸掛相片之原則,請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按﹁機關學校團體懸掛 國父遺像,先總統蔣公遺像    ,蔣故總統經國先生暨元首玉照辦法﹂第二條之規定    ,本府機關之禮堂、會議室及集會場所應懸掛國旗及     國父遺像,另為表示對現任元首尊重,將總統玉照    懸掛於國旗及 國父遺像之對面牆壁。卸任總統則因    已超過三位,不予懸掛,以示公平。  (二)請民政局本主管機關之職責,立即行文本府所有機關    ,統一懸掛國旗、 國父遺像、總統玉照之規定。 五、本府為辦理市政建設需要,徵收私有土地每年所發放之   地價補償費平均達百億餘元,悉由本府原暫設於台北銀   行建成分行地下室之﹁發放地價補償費聯合辦事處專櫃   ﹂辦理,據市民反應,該專櫃未隨同市府搬遷至新市政   中心,以致民眾洽公與主辦單位地政處連繫上有不便民   之處,請台北銀行儘速研擬將該專櫃搬遷至台北銀行駐   本府辦事處或公庫部,以減少民怨。另本府辦理市地重   劃常延宕重劃時程,致延遲公告重劃分配結果,造成民   怨。以最近地政處辦理答復市議員卓榮泰先生轉來內湖   第四期重劃區地主陳情書案為例,該案自七十四年實施   即已開始辦理重劃,迄今已近十年,仍未辦理公告土地   分配結果,發還地主,影響地主權益至鉅;有關案件,   請地政處加速趕辦,按期完成重劃工作,俾減少民怨。 六、本府各局處皆編列宣導︵傳︶活動等經費,但缺乏一個   統籌運作的機關,使得各單位宣導活動政出多門,率以   機關名義自行辦理,但民眾卻無從得知整體市政活動資   訊。本人在此請新聞處負責主辦此項業務,凡是計畫辦   理之宣導活動,請各機關將活動計畫書及預算分配移請   新聞處統籌辦理,由新聞處按活動期程逐次辦理;另為   通盤編列宣導活動經費,以後各單位之對外活動概算均   應送請新聞處先行初審後,由新聞處提報﹁年度計畫及   預算審查小組﹂審議,以發揮﹁市政一體﹂之精神,達   成相加相乘之效果。另外台北週刊八十五年度擬擴大發   行,請新聞處除加強原有版面之編輯外,並應將本府有   關之宣導活動、市政重要法令、投票採購須知、府屬各   機關之廣告等事務,一併納入,使台北週刊成為報導市   政資訊的最佳刊物,作為溝通市府與民眾訊息之最佳橋   樑。 七、台北市議會曾要求本府對於議員書面質詢案件,必須於   七日內答覆,本人亦曾於市政會議中明白規定,惟近日   觀察各單位對於答覆議員質詢案之公文處理時效仍很不   理想,本人在此重申有關答覆議員質詢案幾項指示:  (一)各質詢案務必於七日內答覆,並請白副市長協調議會    重大案件放寬至十天之可行性。質詢案件若確有困難    ,仍應先答覆困難原因,並說明預定完成期限,俟完    成後再另行答覆。  (二)為掌握時效,議員質詢案請研考會派專人送給各相關    局處研考人員︵副知府會聯絡人︶,由各相關局處研    考人員或府會聯絡人叮公事、催公文,以利及早答覆。  (三)請秘書處研擬此類案件改用其他顏色公文夾,以加速    公文之時效。 八、中華商場、七號公園、十二號公園拆遷戶專案國宅以及   市地重劃等案件進度落後,請國宅處、地政處加速辦理   ,並規劃拆遷戶及地主參與列管其進度之可行方案,在   ﹁市民主義﹂參與的原則下,弘大市政成效。

    散會

    十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