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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1847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秘書處

    開會日期

    2015-08-04 00:00:00.000

    開會地點

    臺北市市政大樓12樓劉銘傳廳(中央區)

    主席

    柯文哲

    紀錄

    吳雅娟

    出席


    鄧家基 林欽榮 周麗芳 蘇麗瓊(公假) 李文英 薛春明 林萬發 謝小韞 許阿雪 丁若亭 邱大展(請假) 林麗玉 蔡壁如 蔡茂岳 藍世聰(許敏娟代) 蘇建榮 湯志民 林崇傑 彭振聲(黃一平代) 鍾慧諭 許立民(黃清高代) 賴香伶(張基煜代) 邱豐光(周壽松代) 黃世傑 劉銘龍 林洲民 倪重華 吳俊鴻 周禮良 謝政道 簡余晏 李得全(潘玉女代) 傅永茂 洪嘉文 李維斌 楊芳玲 梁秀菊 懷?(張建智代) 劉明武 曲兆祥 陳銘薰 劉秀玲 陳秀惠(賴慧貞代) 鍾永豐(陳淑貞代) 陳錦祥 郭財明

    列席

    林鶴明(黃大維代) 陳慶安 趙光中


    壹、獻獎
    一、本府榮獲內政部頒發「104年績優戶政機關楷模」、103年度「自然人憑證發證作業績優戶政機關第一名」及「人口政策宣導優良獎」獎座。
    二、本府榮獲財政部頒發103年度直轄市政府「招商卓越獎」獎座。
     
    貳、確認本府104年7月28日第1846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參、討論事項
    一、修正「臺北市政府公民參與委員會設置要點」。(研考會)
      決議:本案通過。
    二、2017臺北世大運執委會設置要點及組織架構修正草案。(體育局)
      決議:
      (一)本案通過。
      (二)陳執行長、3位副執行長及19位處長為世大運主力,應以世大運業務為專責,心有餘力才做其他業務,本人及周副市長為督導長官,嗣後會議本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周副市長代理主持,部處所有會議應有專人負責紀錄及追蹤列管。
      (三)世大運經費不可追加預算,在總經費不變原則下可內部調整,如有爭議,再送市長室會議討論。
     
    肆、報告事項
    一、市政會議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研考會)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本人曾說:要做聰明的人,要喜歡讀書、讀資料。請各局處首長應研讀主計處所提供之臺北市人口趨勢及預測結果分析(104至150年)統計資料,擬定政策應將未來幾年的人口學變化與估算納入考量。
    二、市長室會議決議事項重點報告。(秘書處)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請人事處、法務局研商公務員執行公務遭遇糾紛或訴訟之處理SOP,本府應將員工視為內部顧客,在公務員遭遇訴訟或糾紛時,提供legal support及psychological support,以建立讓公務員安心執法的環境。
      (三)另各局處應指定專門委員以上層級人員負責處理法律訴訟及糾紛案件,並定期檢討各局處訴訟中之案件。溝通協調是一種專業,各局處應建立團隊並由專人負責,請鄧副市長研擬建立本府溝通協調團隊及機制。
    三、一週新聞與網路輿情歸納分析報告。(秘書處)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四、本市104年度截至6月底止歲入預算實質收入執行情形。(財政局)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五、「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App)服務發展作業原則」施行事宜。(資訊局)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
    六、104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及本府各機關接受中央補助款截至6月底之執行情形。(主計處)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公務人員過早退休將造成市府財政負擔,請人事處與教育局研商對策後至市長室會議報告。
      (三)請主計處持續追蹤各機關預算執行情形,如有落後案件經提報後,3個月後仍嚴重落後者,即應安排再提市長室會議做檢討報告。
    七、訂定「臺北市政府i-Voting 網路投票作業注意事項」案。(研考會)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後續執行如有任何問題可隨時檢討改進。
    八、本府104年5月至6月列管施政計畫進度報告。(研考會)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以後所有的project都要明列PM的姓名,研考會列管案件採按季考核方式,進度落後百分比前五名者至市長室報告。
    九、為執行104年度「本府員工滿意度調查」一案。(研考會)
      主席裁示:同意備查,嗣後每年做一次員工滿意度調查。
    十、奉本府第1830次、第1831次、第1835次及第1838次市政會議市長裁示「凡是本府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的法令,都要在104年8月1日前公布於法務局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一案,各局處截至104年7月31日之辦理情形。(法務局)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重申自今(104)年8月1日起,凡本府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之法令,皆以法務局網站公告為準,如因未提列或未及時更新造成人民權益損失,由本府相關局處負責。請法務局發布新聞稿,以示本府依法行政的精神。
    十一、本府策略規劃檢討與未來策進作為報告案。(研考會)
      主席裁示:
      (一)同意備查。
      (二)本案由研考會主政,請以8月提送預算案為基準點,調整各項相關作業期程。
     

    散會

    2015/08/04 11:07:00